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俏夕阳》权属之争尘埃落定

日期:2015-02-11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浏览量:
字号:
  2015年春节到来之际,围绕着“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权属和侵权争议,经历了近7年的诉讼后,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12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的上诉,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俏夕阳》的著作权,归开滦集团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范锦才所有;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合计赔偿范锦才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春晚”成名商演惹官司

  2006年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河北唐山的“皮影舞蹈”《俏夕阳》,以其动感十足、个性鲜明的表演,一炮走红。该节目不仅吸引了观众的眼球,也获得了当年“春晚”歌舞类一等奖。借着“春晚”的知名度、凭着《俏夕阳》独特的艺术魅力,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退休职工王某等,开始到全国各地参加商业演出。他们还在网络上刊登了对外演出的联系电话,甚至将“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动作原创人变更为米某、张某某。

  事实上,范锦才(唐山开滦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才是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人(著作权人)。范锦才自1976年从部队复员后,到开滦煤矿做艺术工作。他看到有着几百年历史的唐山皮影因形式陈旧已经没有多少观众了,感到特别可惜,就琢磨着通过用演员舞蹈的形式把皮影搬上舞台,他自己试了试,效果还不错,便开始了潜心创作。几年下来,他的心血没有白费,1984年,“皮影舞蹈”正式登上舞台,观众的反映特别好。

  1997年,有几位老太太找到范锦才,说是想参加社区的业余比赛,非要跟他学跳“皮影舞”。范锦才被她们的诚意所感动,开始了与这些后来成为“明星”的老大妈们的合作。凭借自身的智慧和努力,范锦才于同年完成了作品,并在2006年3月23日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河北版权局登记,证号:作登字03-2006-E-0458号)。2007年7月3日,范锦才委托两位律师,公开发布了“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人范锦才先生授权律师的郑重声明。

  ■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2007年,范锦才委托律师,将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唐山某造纸厂退休职工王某,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范锦才早年即有将皮影改编成真人舞蹈的创意,并于1997年开始致力于涉案作品的创作,并于同年完成。2006年3月23日,河北省版权局为范锦才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某或他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范锦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二被告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演出、获得商业利益,构成侵权。对于范锦才提出52万元的经济损害,一审法院以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未予全部支持。

  一审判决,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分别赔偿3万元和2万元,两被告互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再辩著作权归属

  因不服《(2007)唐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提出上诉。

  上诉称,著作权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创造完成之日,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不能证明著作权归属;范锦才不是将皮影改编成真人舞蹈的创意者,早在1993年,开滦文工团就开始了皮影舞蹈的尝试;2006年春晚之前的皮影舞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2006年春晚上的《俏夕阳》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范锦才只是创作参与者,无权主张著作权。

  范锦才答辩称,他是开滦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1984年提出创意,通过不断摸索才形成了19个真人的皮影动作,并在1997年完成了《俏夕阳》的创作,且获得了嘉奖,他才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2006年之后,二被告未经他同意进行商业演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双方提供了大量的新闻报道、电视访谈、节目表演等各种证据。范锦才还提供了1998年5月13日《俏夕阳》获省“优秀编导”、2000年7月和12月《俏夕阳》分获“省一等奖”、“文化部金奖”及其他荣誉证书;“俏夕阳”舞蹈队成员在新闻会客厅栏目中的表述;2007年6月21日和同年7月10日,相关律师对“俏夕阳”舞蹈队成员的调查笔录;经过公证的网载相关文章等。

  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二审认为,“皮影舞蹈”《俏夕阳》作品在2006年之前就已存在,上诉人称2006年之前的《俏夕阳》不属于舞蹈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