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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巴耳朵”被告了 法院认定没侵权

日期:2015-02-03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王鑫,兰田,黄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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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续拍的《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的基本设定,第一季原创作者马某认为续集侵犯其著作权,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上百万。昨(2)日,笔者从成都中院获悉,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将此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件,并在成都各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电视剧拍续集 原编剧没参与

  2006年,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根据每集片头字幕所载明的编剧情况,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从2007年2月起,该频道又组织拍摄并播放了《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关系等基本设定,并新增两对夫妇人物,其故事内容由电视台独立拍摄完成,马某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

  原编剧上法庭 认为续集侵权

  马某诉称,其为上述方言短剧第一季的唯一原创著作权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题和价值取向,侵害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合法权益。马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并赔偿损失162.5万元。

  电视台辩称,续集为该台独立创作完成的剧本并进行拍摄,新增人物也未对原作品进行歪曲,并没有侵犯马某权利。

  独创续写属新作 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认为,第一季剧本是原告在接受电视台委托与该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双重属性,电视台作为原告的委托方及其他创作人员的工作单位,其有权对该剧本加以使用。同时,原告没有参与续集创作,续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设定,并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因此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成都中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过分保护作品完整权会阻碍创新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笔者,判断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须明确续写作品的法律性质和原作品的权利范围。续写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文学三要素即人物、环境、情节,却不是抄袭剽窃。

        “通常情况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应当是原作品,但若过分扩大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会阻碍创新,著作权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除非续写作品明显的歪曲、篡改,破坏作者形象、损害作者名誉,否则不应仅凭续写作品利用了原作品的文学三要素就直接认定续写作品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该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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