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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票图片引发侵权诉讼

日期:2014-12-08 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关月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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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黄小森诉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沈阳地铁公司)侵权案进行调解,沈阳地铁公司承认其使用的票卡图片系黄小森拍摄的摄影作品《昭陵》,并一次性给付原告黄小森5万元,此后可无偿使用该作品。据了解,这是沈阳地铁公司首次被起诉侵权。 

  《昭陵》摄影作品作者状告沈阳地铁侵权 

  2010年9月,沈阳地铁一号线投入使用,与此同时,两种票卡(三种票样)也投入使用,其中储值卡票样为沈阳故宫,次卡票样为沈阳昭陵、沈阳福陵。 

  2013年1月,沈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黄小森与朋友共同乘坐地铁时购买了票样为沈阳昭陵的地铁卡,“不看不知道,一仔细看这个沈阳昭陵的票卡图片,与我二十几年前的摄影作品十分相似。”黄小森告诉记者,他多买了一张地铁卡拿回家比对,发现该票卡图片正是其1998年拍摄的一组名为《昭陵》的摄影作品中的一张。“这是在昭陵上空拍摄的全景照片,当年我借了消防队的云梯上去拍的,一组几十张,对比之后,我发现连建筑旁边的人形都是完全一样的。” 

  在确认沈阳地铁票卡上印制的昭陵图片确系自己作品的复制品后,黄小森为维护自身著作权曾与沈阳地铁公司多次交涉,“首先沈阳地铁使用我的摄影作品时并未征得我的同意,也未署我的姓名,更没有给付报酬,这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他要求沈阳地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均遭到对方拒绝。 

  今年7月,黄小森一纸诉状将沈阳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记者在其起诉状上看到,黄小森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地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小森)著作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沈阳日报和辽沈晚报上刊登对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今年65岁的黄小森告诉记者,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 

  首次开庭 

  相关证据未及时提交 原告暂时撤诉 

  今年7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委托代理律师提交了票卡、一张彩印照片以及《昭陵》摄影作品的几十张底片,并陈述了原告拍摄照片的时间、方式以及其对这些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摄影照片作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艺术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相关活动。”同时,她表示,沈阳地铁公司票卡上使用该照片,出售票卡获得盈利。 

  对此,被告方答辩称,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对于每一个摄影作品都应存在拍摄时的原始底片或者记录最初作品的格式文件。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昭陵》的打印照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此作品的原始创作人。对此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共同创作人等等,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对《昭陵》享受著作权。其次,被告方并非恶意使用《昭陵》作品,该作品来源于网络,并无任何创作人的信息,无法确认著作权归属。而沈阳地铁是公益性事业,在地铁票卡上使用该作品与地铁运营盈利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仅仅是为了装饰,使用该作品不会增加乘客流量,更不会增加票卡销售量。且地铁运营无论是出资还是收益,都归国家所有,没有盈利性质。最后,被告使用该作品没有进行过篡改、损毁等,没有损害其本身价值,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当庭,法官要求比对涉案票卡图片与《昭陵》摄影作品,而原告彩印的照片,并非与票卡图片完全一致的照片,当庭不能对涉案的图片与照片进行详细比对。被告方也并不同意延长举证时间,原告只能暂时撤诉。 

  “我能确认,底片中的那一张,就是跟那张票卡完全一样的照片,但是冲洗的时候没留心,合计都是那一组照片中的。”黄小森解释说,同时,他表示,稍后他将与票卡图片完全一致的底片冲洗出照片,再次起诉。 

  再次起诉 

  提交新证据,法院调解结案 

  11月28日,该案在沈阳中院第二次开庭,开庭伊始,审判员表示,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本次开庭仅仅就该摄影作品的使用权进行详细约定。 

  12月1日,法庭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上写着:法院审理查明,黄小森于1998年创作了《昭陵》,系该摄影作品的作者,2013年1月,发现地铁集团发行的地铁票上印制的昭陵图片与其创作的摄影作品《昭陵》一致,系其作品的复制品,地铁集团承认使用的系涉案作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黄小森5万元;二、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涉案作品(不限于地铁票卡上);三、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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