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崖天书》纷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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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济南历下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林国恩在其《红崖天书》中使用了原告刘乐一绘制的双钩图,并引用释文而未注明出处,构成剽窃。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被告林国恩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林国恩在其《红崖天书》中对刘乐一的双钩图进行了多次整体和拆分使用,引用刘乐一、李业成《红崖天书考释》释文,均未注明所引用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侵犯了刘乐一、李业成对“双钩图”和《 红崖天书考释》文章的著作权。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林国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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