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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的迷茫:RedOffice域名引发侵权官司

日期:2008-07-17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 文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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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站长张驰(化名)最近遇到件让他很烦恼的事,他和他的网站被告了,而且对方还是国内一家知名的软件公司,当拿到北京市一中院的起诉状时,他禁不住既惊讶又迷茫。

  三年前,他注册经营了自己的个人站redoffice.cn,主要用来收集互联网上关于办公方面的免费资源,在最初注册域名时,考虑到office.cn等这类域名已经被注册,只能采用词组组合的方式,他最终选择了无人注册的Redoffice。

  三年的维护,小小的个人站逐渐有了一批支持者。不过2008年6月,一个陌生的电话打乱了他的生活,这个自称某软件公司的电话称张驰的RedOffice.cn域名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短暂的交涉后,对方同意希望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

  正当张驰想静下心来想这件事,一周后,他又接到一个电话,这次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他因域名侵权成被告,要求他去拿民事应诉资料。

  站长很无奈

  “刚接到应诉材料的时侯有些惊讶和迷茫,毕竟第一次接触这种事情。”张驰对新浪科技说。短暂的慌乱后,张驰想到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他找到了律师以及自己众多的站长朋友,和他们交流后,张驰变得就比较坦然,“朋友的支持让我从心理上能找到一种平衡。”

  北京一中院的的诉讼案案子开庭时间还没确定,因为要等到张驰提交答辩后法院再定。原告方是中科红旗,也就是现在的北京红旗中文贰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红旗2000)。

  在诉讼状里,红旗2000提交的案由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构成域名侵权,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1010元,及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张驰显得有些无奈,“我做个文档网站,我和谁竞争了?”

  品牌方有说法

  红旗2000是知名国产办公软件厂商,名下有办公软件RedOffice。2001年底,北京市政府采购国产操作系统和办公套件后,国产软件开始被正式使用,RedOffice是第一批被政府采购并使用起来的产品。而作为支持国产下一代文档格式标准UOF及国际文档标准ODFRedOffice4.0,也将计划于7月1日开始在线销售。

  引发红旗2000起诉张驰的,就是被张驰05年注册的域名RedOffice.cn。

  “其实RedOffice产品本身在网络的推广上,我们一直在使用RedOffice这个名称,只是当时没有注册网站。”红旗2000的媒体关系经理李女士对新浪科技表示。

  “这个域名对于站长来说,无论是否恶意,注册完了没能好好使用,对于他们没有利用价值。”李女士说。不过相对于红旗2000来说,则完全不一样,通过整合域名服务,新的网站可以帮助产品推广,甚至“可以推动产业进步”。

  李女士表示之前已经跟站长方有过沟通,希望找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都高兴,“我们本来想用付费购买的方式把域名要回来,不过他们的要求比较高,而且没有沟通余地。”

  于是,这场不甚成功的沟通,让红旗2000想到了诉之法律,诉讼的起由是RedOffice.cn侵犯知识产权。至于诉讼的法律依据,红旗2000的法务人士解释称,他们(指个人站)注册完了,没有开始使用这个域名,另外,有一些认证的东西(指网站域名认证),还没有做完。

  随着个人站长势力崛起,因域名注册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站长们对此有理解,也有质疑。一位资深站长对新浪科技说,如果有人用你的名字注册了一个网站,并在这个网站上发布一些跟你有关的事情,你是什么感受?同时他也坦承,这样的事情每年都有很多起,只不过并没有合适的裁决机制,对于当事双方来说,诉之法律,也许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是不得已的办法,总比拖下去要好。

  知识产权争论存疑

  站在厂商的角度去解读对域名的需求,似乎可以理解,但域名注册及监管方却有域名注册“先到先得”的规章限制。同时,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而张驰的RedOffice.cn站已超过了2年期限。

  域名纠纷的案例如果超过2年,对于域名争议双方来说,要么私下协商解决,要么只能提交法院裁决。

  有趣的是,当事双方虽已开始走法律环节,但似乎都很诚恳的希望能友好解决问题,无论是辛苦三年迫切希望个人权益得到保障的站长,还是一纸诉状让人感觉咄咄逼人的红旗2000,都态度低调,甚至都有某种无奈。

  “最坏的打算可能是会影响我看奥运会,现在已经影响我看欧锦赛了。”站长张弛对胜诉并没有把握,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而红旗2000一方,面对协商无果,新产品推广在即,拿到网站域名的需求又如此迫切,诉讼似乎也是无奈之举,“我们不希望被外界看作强势的一方,以大欺小,我们也在想更合适的办法,让双方都高兴。”红旗2000方如是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域名侵权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至于红旗2000起诉时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这一说法是否成立,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原告诉状中提到侵犯知识产权可能主要是考虑的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需要法至于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评判。

  另外,于国富提醒,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拥有域名优先权。“鉴于注册商标都是和一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相联系的。而域名则并没有这种对应关系,因此,商标和域名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同意顶级域名下的域名却只有一个,不可能让所有商标权利人都能够通过注册域名来展示其商标。”于国富说。

  对于这样案件域名的最终归属,于国富称,知识产权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外部人并不清楚,所以,目前给案件下结论还缺乏足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