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歌手徐太志告韩国著作权协会败诉 称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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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太志(原名郑贤哲)得到信托管理禁止假处分决定后,要求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的诉讼中,法院判原告败诉。
3日,裁判部的判决书中表示,著作权协会征收的金额并非针对个别著作物,而是根据所有著作物的使用费率收取的包含所有著作物的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征收其著作权使用费的说法不成立。
3日,徐太志公司相关人员在电话中称,此次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向著作权协会所要使用费,而是为了著作权保护和改变相关系统本身,并表示将会上诉。
2003年著作权协会接受parody歌手李志秀对徐太志歌曲的著作物使用许可申请,因此徐太志与协会解除了合同,并于同年4月向法院申请信托管理假处分。当时法院接受此申请,徐太志歌曲的所有著作权也归还给徐太志。
但徐太志得到假处分决定后,于2006年12月以著作权协会从广播公司不正当收取自己歌曲的使用费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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