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电脑里安了盗版软件被判赔偿170多万元

日期:2008-07-07 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4日上午,三起涉外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先后在山东高院第二审判庭二审开庭。引人注目的是,三起案件的原审原告均为国际著名软件公司,分别是微软公司、参数技术公司、欧特克公司,被告均为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三公司诉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情况基本相同。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依法对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了检查,抽查了被告经营场所内的部分计算机,发现这些计算机中安装了8套Windows2000、6套Office2002、2套Of-fice2003、7套Pro/E野火版软件、9套AutoCAD2002、4套AutoCAD2004、1套AutoCAD2005软件。上述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微软公司、参数技术公司、欧特克公司均未授权被告安装上述软件。从这些软件的序列号分析,上述软件属于盗版软件,三公司认为,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上述软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分别为101800元、1531182.75元、291800元;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给予被告民事制裁,具体形式为经济处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三原告的答辩基本相同,认为被告并非专业公司,没有能力作出鉴别;被告并未主动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软件在被告购买电脑时已被安装,被告由于对软件知识不了解,使用了包含该软件的电脑,出现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复制该软件的行为;被告已被版权局罚款,民事制裁没有法律依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该三起案件后,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原告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在被告计算机中的相关软件,分别赔偿原告微软公司人民币54800元,赔偿原告参数技术公司人民币1416182.75元,赔偿原告欧特克公司人民币2518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对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提出异议,同时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索赔标准明显过高,显失公平。

  当事双方随后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辩论,并一致同意法官庭后统一调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沈玉杰 通讯员 肖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