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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夕阳"著作权纠纷案开审 所有演员到场旁听

日期:2008-01-23 来源:中新河北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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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皮影舞《俏夕阳》编导范锦才诉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俏夕阳”演员们纷纷到场旁听。原告范锦才在法庭上提出:2006年3月他对舞蹈《俏夕阳》进行了著作权保护,但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却擅自组织部分演员,到全国各地表演舞蹈《俏夕阳》,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舞蹈《俏夕阳》的对外演出联系电话,从中获取商业利润。
原告代理律师宣读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宣读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定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未经范锦才同意不许使用“俏夕阳”字样;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证费2700元及律师声明广告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老干部活动中心代理律师陈述说,2006年春晚之前的皮影舞蹈《俏夕阳》尚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或舞蹈作品,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因2、3、4项诉讼请求均建立在第1项基础上,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上诉费用。

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不予肯定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河北省版权局皮影舞著作权证书、皮影舞《俏夕阳》脚本、06年春晚之前范锦才所获的获奖证书、春晚过后媒体采访的影像资料等,部分原“俏夕阳”成员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范锦才是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称,对方出示的是作品登记证而非著作权证书,并且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全部采信。同时,他还认为某些证据并不具备代表性,不能证明其观点。

针对原告方提交的录有王金霞采访节选的光盘,王金霞说,自己当初在媒体上承认《俏夕阳》是范锦才10年的创作心血,是出于对范老师的尊重而说的违心话。而对于法庭质问的演出中是否收过费用,王金霞说,之前和范锦才在一起的时候就收过演出费,而后归老干部活动中心统一管理后,舞蹈队就听从老干部活动中心的指挥。就此问题,被告老干部活动中心副主任张道和称,舞蹈队并非商业演出,收取的演出费用都是给演员的劳务报酬。

双方辩论激烈

双方代理人还就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归原告所有是否成立;是否对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如果其侵权行为存在,该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是多少,双方对损失是否同意3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最后,在总结陈词阶段,原告代理律师称,范锦才是舞蹈《俏夕阳》的最早创意者,并将其完善,而且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同。根据著作权法,作者拥有作品的表演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通过法庭审理,各种证据应得到确认,被告应停止违法获利行为,赔偿原告损失。

而被告律师在最后陈述中,虽然也充分肯定了范锦才在创作中几乎不计报酬、提供技术指导所作的突出贡献,但他同时表示,舞蹈《俏夕阳》是一个品牌,凝聚了演员、作曲、编导等众多人的力量,而不仅仅是范锦才一个人的创作成果。此外,他还认为,2006年春晚《俏夕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作品,但范锦才只是参与者,并不具备要求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最后,法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范锦才称对方态度不诚恳,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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