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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版权案专家意见遭否

日期:2008-01-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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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皇冠公司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张爱玲著作权一案上月一审胜诉,至此,已有6家内地出版社陆续败诉。记者获悉,近日,已有包括浙江文艺在内的一审败诉的出版社提起上诉,而专家金宏达的证词是否有效也成为目前关注的焦点之一。

  法院:对金宏达专家身份不予确认

  去年12月皇冠公司诉中国戏剧出版社的一审判决中,海淀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否定专家意见,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在案件审理期间,张爱玲研究专家金宏达以研究张爱玲作品的专家身份接受被告中戏社律师的调查,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发表了专家意见,证明皇冠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不能确定。

  但海淀法院认为金宏达在此前已经以子通的笔名和案外人亦清(于清)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以“张爱玲、子通、亦清、周芬玲”的名义领取了稿费。法院认为,金宏达的行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其专家身份和主张法院不予确认,判决中戏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

  金宏达:法院不应否定证词

  金宏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置评”,而对于法院称不确认其专家身份和主张做法,金宏达认为,“对于案件,应该看证据本身是不是能成立,而不在于其他”。金宏达并称自己的证据来自于张爱玲书中收录的其亲笔信内容,所以法院不应因其他原因,而否定自己提供的证词。

  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晓军表示,作为专家身份的证人证言归根结底要看证据效率,在本案中,金宏达提供的证据来源于收录在书中的印刷品,其效率弱于张爱玲的亲笔信。而金宏达如果出版过那本书,那么也存在在版权问题中获利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其证言有问题。

  部分被告出版社提起上诉

  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和中国戏剧出版社的代理律师陈鹰在电话里不愿多谈本案,只表示,“包括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在内的部分被告已经上诉至一中院。”原告方台湾皇冠公司代理律师王韵也表示,自己目前没有得到原告授权,不便于出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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