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片尾曲《白狐》起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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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李旭辉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合约书,约定李旭会许可原告使用其作曲的《白狐》、《梦醉西楼》等24首音乐作品,并约定李旭辉不得自行使用上述作品并不得将上述作品授权给任何第三人使用。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旭辉却将上述作品许可给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道原告享有排他性使用权的情况下,仍大量传播这些音乐作品,并制作了《白狐》专辑牟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这些音乐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现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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