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新华字典:通用名称还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日期:2016-10-27 来源:IPRdaily 作者:娱乐法律人 浏览量:
字号:
195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因发行量大、影响力大被称为“国典”。而目前市场上却有各种版本的《实用新华字典》、《学生新华字典》等。商务印书馆为此提起诉讼,认为“新华字典”四字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他出版机构的行为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亦保护未注册商标。结合在先案例,“新华字典”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的可能性极大;即使未能认定,则“新华字典”四字作为已经注册的图文商标中的显著突出部分,亦有可能单独受到保护。

1953年,《新华字典》开始重编,其凡例完全采用《伍记小字典》。从1953年开始出版,经过反复修订,但是以195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作为第一版。原由新华辞书社编写,1956年并入中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新华字典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历经几代上百名专家学者10余次大规模的修订,重印200多次。成为迄今为止世界出版史上最高发行量的字典。(来源:百度百科)


截至2015年7月28日,《新华字典》在全球发行量高达5.67亿本。2016年4月,《新华字典》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被称为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为此,有媒体认为,《新华字典》已成为中华文化的标志性符号,堪称“国典”。


就是这本畅销海内外、学习汉语必备的工具书《新华字典》,就是这本虽然只有巴掌大却满载着国人成长记忆的特殊物件,近日,却因商务印书馆的一纸诉状,以另外一种奇妙的形式,出现在国人视线。

近日“知产北京”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被告200余本字典摆满了庭审现场……商务印书馆诉称,被告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为此,商务印书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对此,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而且,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撰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这些编撰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指代“新中国”,其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相关证据证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为此,可以看出“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新华字典”是注册商标吗?如果不是,其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吗?


笔者以“新华字典”四字进行查询,发现两个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注册申请号/注册号19828568,类号16,商标名称“新华字典”,申请人名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经过查询,该商标于2016年5月3日提出申请,9月27日商标局发送商标受理通知书。目前状态无更新。也就是说,“新华字典”四字作为商标,尚未被正式批准。


二是商标注册申请号/注册号3571041,类号16,商标名称“新华字典;新华INHUA”,申请人名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3年5月28日注册,2005年5月28日获批。


笔者注意到,商务印书馆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也就是说,当时其仅仅拥有“新华字典;新华INHUA”商标。可是通过其商标不难发现,“新华字典;新华INHUA”商标为图文商标,不是单独由“新华字典”四字构成。为此,商务印书馆主张“新华字典”四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新华字典”有被《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亦保护未注册商标。早在2004年“中化”案件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明确支持了这一意见。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此,可以看出,“新华字典”四字作为未注册商标,有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

“新华字典”有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判定规则和注册商标并无不同。判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一般认为有两个步骤,第一步需要先判定其驰名程度,第二步需要再判定是否构成“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新华字典》自195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发行11版;总计发行量高达5.67亿册;在辞书类市场中占有率高达50%以上;获得
各种奖项众多;新闻宣传报道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
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酸酸乳”、“小肥羊”等均被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给予了保护。为此,基本可以判定“新华字典”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较大。

“实用新华字典”等可能侵犯商标权。笔者通过查询发现,与“新华字典”相近的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记录,大概有10余项,其中大多数均为商务印书馆申请或拥有,“实用新华字典”、“学生新华字典”、“新华成语词典”三个由他人申请注册,但商标状态均为“无效”。为此,可以看出,商标局对于“新华字典”还处于较为严格的保护状态中。




如果“新华字典”被法院认定为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为此,使用“实用新华字典”等出版辞书可能构成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的侵权。

如果“新华字典”为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也可能获得保护。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11个类别上分别注册了“中化+SINOCHEM+图形”的组合商标。2003年9月,浙江中化在其网站中屡次多处使用了“中化”二字作为缩略语,中国中化集团认为其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将浙江中石化诉至法院。2003年12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国中化集团的诉求。浙江石化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浙江石化的行为显然构成对中化集团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该案相关的是:2002年2月,商标局认定在进出口代理服务的“中化”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认为商标局将没有注册的“中化”文字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SINOCHEM+图形”组合商标已经持续宣传并使用了十余年,在国际、国内化工行业被普遍知晓并有良好的声誉,基于商标使用的相关地狱、相关公众对商标的关注和认知程度,以及对商标的呼叫方式,该组合商标中“中化”两字具有突出的视觉效果。为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商标局认定“中化”为驰名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注册商标中的“突出部分”有被单独认定为商标的可能性,有被单独保护的法律权益。

结合本案来看,注册申请号/注册号为3571041、名称“新华字典;新华INHUA”的商标,亦为图文组合商标,而该商标中,“新华字典”四字明显居于显著突出位置,是整个商标的主体,“新华字典”四字作为未注册文字商标,受保护的可能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