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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标”骗你没商量

日期:2014-06-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秦智芬 杨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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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贵州省凤冈县黔北新能源公司、宏发米业公司等多家企业相继接到外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话,称这些公司旗下的“东道主”“玛瑙山”等商标的“电子商标”正在面临被抢注的危险,建议企业尽快注册,以保护公司“电子商标”的专用权。这些服务机构还声称他们可以帮助代理,注册费及代理费每单报价均在每10年5000元至1万元之间。

  接到此类电话后,很多企业一头雾水。公司商标明明早已注册,怎么又冒出什么“电子商标”来?可这些服务机构却解释说:商标分两块,一块为实体商标,即公司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另一块为电子商标,即网络标识,需要重新申请注册才能获得。这些机构还大肆宣传“电子商标”的强大功能,有的企业主经不起劝说,就为“电子商标”买了单;有的企业主心存疑虑,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咨询,最终避免了上当。

  真有“电子商标”这一商标分类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上述关于商标的分类及组成形式的界定中,均未提及“电子商标”这一概念及类别。也就是说“电子商标”根本不属于法律用语,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也不属于《商标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电子商标”到底为何物?其实它不过是一种网络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受理注册网络域名的权限,而不具备商标受理审查注册权限。《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此条规定表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才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权限的全国唯一商标注册机构。所谓的“电子商标”,无非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促销网络域名注册业务,而将网络域名改头换面贴上的一种“新标签”而已。

  本来,网络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商业标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宣传促销无可厚非。但一些服务机构,硬是生造出“电子商标”一词,将其定性为商标分类的一种,和《商标法》界定的商标联系起来;还夸大其词拔升“电子商标”的功能和其注册保护的重要性,连环跟踪营销“逼”企业就范,弄得有些企业主无所适从。一些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企业主,在不觉间就被忽悠上了当。

  其实早在2004年,根据不少企业关于“电子商标”的情况反映,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曾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就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过沟通。为避免“电子商标”鱼目混珠,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还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了处罚,“电子商标”一度被叫停,媒体也曾进行过宣传和报道。但10年来,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没有停止“电子商标”诈骗活动,导致不少企业主和消费者上当受骗。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企业主和消费者:“电子商标”只是网络域名,不是“商标”。即使注册,也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一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将在注册类别及商品(服务)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专用权保护。企业同时也有权将已注册的商标用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当然也包括在网络上的宣传。因此,企业主和消费者在接到所谓的“电子商标”注册的电话或邮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