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假冒“金狮” “王致和”诉至法院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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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公司诉称,该公司自1938年起使用“金狮”图形商标作为自己生产的酱油产品标识,且该标识于2003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此外,该商标还荣获了“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产品”等诸多荣誉称号。而“金狮”品牌的系列产品,也是受广大老百姓非常欢迎的生活必备日用品,是国家重点加以保护的品牌产品。经该公司取证查明,刘先生以北京某连锁超市的身份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并非该公司所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王致和”公司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刘先生的销售行为已涉嫌侵犯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连锁超市投资公司为刘先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庇护,两被告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与被告就制止侵权行为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致和”公司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立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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