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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一批涉商标知识产权案件

日期:2008-11-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常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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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商标知识产权案件,针对一些企业搭名牌便车,注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判决国家工商局商评委重新对这些近似商标作出裁定。法院的判决对企图通过“傍名牌”获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利益驱动下“傍名牌”案件逐年递增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仪军介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品牌意识在逐步提高,老百姓对品牌的关注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利用老百姓关注品牌的心理,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和知名品牌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样的品牌易对老百姓造成混淆,对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利益是一种侵害,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

                    是否“傍名牌”法院要考察多方面

    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仪军介绍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对争议商标要做到全方位的考量,其中商标是否在读音、外形和意义上存在相同或近似是法院考虑的三个主要方面。

    在今天宣判法国欧尚集团诉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中,欧尚集团以其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小鸟图形”被晋江爱都制衣有限公司恶意抄袭为由起诉要求商评委对爱都公司的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法院对比两个商标后认为,爱都的商标图形与欧尚“Auchan及A小鸟图形”商标图形相同,欧尚集团早在1983年即在法国注册了该商标,爱都将欧尚享有著作权的“A小鸟图形”作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部分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在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中,该公司就福州芬香公司申请注册的“金皇鱼”商标提出争议,表示“金皇鱼”商标与郭兄弟粮油公司所有的知名食用油商标“金龙鱼”构成近似,要求商评委撤销“金皇鱼”商标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虽然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龙”、“皇”之差,但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上仍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特别是考虑到“龙”、“皇”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文语言习惯中的特定含义和关联性,普通消费者在对二者进行识别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金皇鱼”商标已经构成了对“金龙鱼”商标的摹仿。

    仪军还表示,除了考虑形、音、义三方面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考虑到使用这些品牌商品的生产渠道、使用领域等多方面因素,做到完整、综合的考察。

                      企业遭品牌侵权后索赔存在困难

    “判决数额与我们索赔的金额相差较大,我们需要回去研究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昨天上午,广东哥弟时尚研发企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据了解,哥弟公司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哥弟 GIRDEAR”等多个商标被东莞市姚领皮革时装有限公司使用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哥弟公司为此索赔三百万元。而法院今天一审判决姚领公司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赔偿数额确定为25万元,哥弟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是一个难点。企业在索赔时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企业的获利情况及自身的损失,而这些证据往往不容易取得。仪军法官介绍说,在不能证明侵权损失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证据,比如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商标时的许可费用、企业的市场利润等等。

    仪军最后表示,虽然品牌观念已经日渐深入人心,但针对一些企业的不合法行为,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更要慧眼识真,避免遭受损失;企业也要提高品牌意识,想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获利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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