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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客隆超市出售假“旗舰” 诉方50万赔偿要求被拒

日期:2008-07-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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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用合法手段、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购进的假货,商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立即停止销售假货。近日,发生在江苏省亚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北京万客隆超市酒仙桥分店的一起法律纠纷,给人们带来了启示。

  2007年4月20日和2007年7月5日,亚龙公司从北京万客隆公司酒仙桥分店购买了型号为“蓝旗舰一星A470G”旗舰复印纸两包,单价是19.9元和22.9元。这两包复印纸的包装上多处印有“旗舰FLAGSHIP”商标。亚龙公司经过鉴定,确认万客隆公司销售的这些复印纸是假冒“旗舰”的产品,这种假货复印纸的外包装纸与其正品基本相同,但是在部分说明文字、标识、颜色,包装形式以及复印纸是否纯木浆生产等问题与其生产的正品存在不同,此外,包装上还多出“金光集团”几个字。

  亚龙公司认为万客隆侵犯了亚龙“旗舰”品牌的商标专用权,是故意买了假货来卖,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万客隆公司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万客隆公司提供证据表明,自己进货渠道清白。亚商兴业文化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万客隆公司销售的‘旗舰’复印纸是我公司供货,我公司是从北京市艺联兴商贸中心进的货,而北京市艺联兴商贸中心是从‘旗舰’复印纸华北地区总代理商——北京市复印兴纸业有限公司进的货。”

  法院一审认为:万客隆公司销售的涉案复印纸与亚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差异,万客隆公司又不能证明销售的复印纸是亚龙公司生产的真货,所以法院认定万客隆公司侵犯了亚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立即停止销售商品。但是,对于亚龙公司陈述的鉴定复印纸真假的办法,万客隆公司作为一个销售者,是没有相应技术来辨别的。主观上,万客隆公司购入涉案复印纸系通过与亚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并且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印证。万客隆公司的销售行为符合《商标法》对于“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假冒商品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判决,亚龙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亚龙公司仍不服,据悉,亚龙公司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此案进展情况,将做进一步跟踪。(作者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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