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企业名称 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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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冒用其产品取得出口权,抢走了不少生意,遂将该公司告到市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余万元。近日,青岛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在样品送检过程中实施了冒用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8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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