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大连公司傍“日丰” 法院判赔20万

日期:2008-01-23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曾伟荣 浏览量:
字号:

        记者昨日获悉,大连一公司傍佛山名牌注册“日丰”字号被法院判赔20万。目前,一些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普遍,有律师呼吁工商部门及早介入制止此类侵权行为。

  逾300家企业傍佛山日丰

  1994年,佛山市城区大洲财务公司日丰铝塑复合管厂成立,两年后更名为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后来,佛山日丰取得“日丰”注册商标,2004年,其生产的“日丰”牌铝塑复合管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中排名第一。2000年,日丰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因佛山日丰的“日丰”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上海日丰”、“大连日丰”等含有“日丰”字号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佛山日丰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搭“日丰”便车的企业不下300家。

  为遏制“傍名牌”企业侵权行为,佛山日丰发起诉讼战,首先将大连日丰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告上法庭。佛山日丰称,大连日丰在大连、佛山等地销售的产品中突出使用了“日丰”字号,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佛山日丰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连日丰被判不正当竞争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大连日丰的“日丰”字号的文字与佛山日丰注册商标和字号的“日丰”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大连日丰作为同业经营者,其注册“日丰”字号并突出使用“日丰管业”,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根据一般商业习惯,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不会将该行业中竞争对手已经取得的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字号再作为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而大连日丰将“日丰”字号予以注册并突出使用,应当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

  据此,法院终审判定大连日丰及朱某停止使用含有“日丰”字样的行为,并销毁现存含有“日丰管业”、“大连日丰”字样的广告宣传册;大连日丰、朱某分别赔款20万元和3万元。

  律师说法

  “傍名牌”侵权应及时制止

  佛山日丰代理律师陈建南表示,此次成功诉讼将为佛山日丰在全国的诉讼维权提供很好的判例。

  陈律师说,此类诉讼主要目的不是索赔,而是制止侵权行为,被“傍名牌”的企业如果都采用诉讼方式维权的话,成本高,维权时间长。为此,他呼吁各地工商部门能及时介入企业投诉,制止“傍名牌”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