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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异议程序简介

日期:2022-07-11 来源:IPRdaily 作者:代丽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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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异议程序(香港称“反对注册”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异议申请阶段,异议双方各自提交指定申请表格以及陈述书表明观点及立场;第二阶段是论证阶段,双方提出证据材料佐证陈述书中的理由及质疑对方的申请;第三阶段则是最后的聆讯及裁决阶段。


一、异议申请阶段


异议申请阶段的程序由异议人(香港称“反对人”)递交异议申请及异议理由触发,被异议人(即香港商标申请人)收到异议请求后,如果决定继续商标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请求(香港称“反陈述”)及应对异议理由的答辩理由。


1.提出异议请求


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44条规定,“任何”人士可就商标的注册事宜向产权署提交异议(香港称“反对注册”)请求。


异议人如果要反对某个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人必须在有关注册申请的详情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之日起的3个月期间(规则第16(1)条)内向产权署提出异议请求及书面异议理由,该时限仅可延期一次,为期2个月,延期请求必须在上述异议到期日内提出(规则第16(4)条)。异议人在提交异议请求的同时须将该异议请求的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规则第16(3)条),如果该副本不能在异议期限内(或获批延期的异议期限内)送达商标申请人,异议人可以对送交异议副本至申请人的期限请求延期。


关于异议请求的费用及指定申请表格要求,具体如下:


提交异议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6, 官费HKD800


提交延期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3, 官费HKD200


关于异议请求的期限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商标申请公布当日是计算在3个月异议期间内的,例如:


公布日12月11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翌年3月10日;


公布日8月31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同年11月30日;


公布日11月30日,那么异议请求的到期日为翌年2月28日(闰年则为2月29日)。


如果异议理由是基于在先商标提出的,书面异议理由中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该在先商标标记;


如果是注册商标的话,需列出注册类别及货品或服务;


如果非注册商标的话,需列出实际使用的货品或服务;


该在先商标的申请号或注册号。


异议人请求延期提交异议请求时,必須同时提供要求延期的充分理由,例如“双方仍在商议”及已经采取的行动和行动日期。产权署有权要求延期请求人提供延期理由的支持文件。如未能提供延期充分理由,产权署将根据手头的资料和信息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另外,对于送交申请人异议副本的期限请求延期的情况,如果异议人是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还须解释延迟提出延期请求的原因。


异议人请求延期提交异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产权署一般会通知商标申请人并给予商标申请人14天的时间就该延期请求提出意见。如果处长没有在到期前收到商标申请人意见,会默认商标申请人同意此延期请求。但无论双方的意见如何,是否批准延期是产权署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酌情决定的。当14天期限届满时,产权署会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各方。对于此书面决定不满意的任一方可以在决定发出日后1个月内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


异议人请求延期提交异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有限,商标申请人将不能获准一定时间提出意见。产权署会根据延期请求及手头资料作出关于是否批准延期的暂定裁决并通知双方,此暂定裁决最终是否生效将取决于任一方是否要求进行聆讯及聆讯的裁定结果。对此暂定裁决不满意的任一方在暂定裁决发出日后1个月内,都有权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暂定裁决发出后,产权署一般会给予双方14天提意见的时间,如果产权署在14天的期限届满前没有收到任一方意见,会向双方发出正式书面决定通知。


异议人在此阶段提出延期请求的副本不要求必须送达商标申请人。


2.答辩异议请求


商标申请人收到异议请求副本后,如果决定继续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接到异议请求副本后3个月内向产权署提交答辩请求(香港称“反陈述”)及理由。该时限仅可延期一次,为期2个月,延期请求必须在上述3个月答辩期限内提出。


关于答辩请求费用及指定申请表格要求,具体如下:


提交答辩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7, 无官费


提交延期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3, 官费HKD200


关于答辩的的期限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如果异议人提异议请求日为5月18日,且异议请求副本送达至申请人日为5月19日,那么提交答辩请求期限为同年8月19日。


答辩书必须列出:


商标注册申请人赖以支持其申请的理由;


 他承认的异议请求陈述书的内容(如有的话);


 他否认的异议请求陈述书的内容及否认的理由。他如打算提出事情的另一版本,则须列出其事情的版本;以及


他既不能承认也不能否认的异议请求陈述书的内容。 


答辩书不属于证据,因此不应偏离至证据的范围。外国商标注册证书、杂志、报章、相片、促销资料、发票及其他商业协议等证据,不应以任何方式载于答辩书,而应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在其后的举证阶段提交。任何以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的证据,均不会上载至知识产权署网站供网上查阅。


根据规则第17(2)条,商标申请人须在提交答辩请求及陈述书的同时,把该答辩请求及陈述书副本送交异议人。


商标申请人提交答辩延期请求的同时,必須提供要求延期的充分理由,例如“双方仍在商议”及已经采取的行动和行动日期。产权署有权要求延期请求人提供延期理由的支持文件。如未能提供延期充分理由,产权署将根据手头的资料和信息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另外,对送达答辩请求及陈述书副本至异议人的期限请求延期,如果申请人是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还须解释延迟提出延期请求的原因。


商标申请人提交答辩延期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产权署一般会通知异议人并给予异议人14天的时间就该延期请求提出意见。如果产权署没有在期限前收到异议人意见,会默认异议人同意此延期请求。但无论双方的意见如何,是否批准延期是产权署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酌情决定的。当14天期限届满时,产权署会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双方。对于此书面决定不满意的任一方可以在决定发出日后1个月内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


商标申请人提交答辩延期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有限,异议人将不能获准一定时间提出意见。产权署会根据延期请求及手头资料作出关于是否批准延期的暂定裁决并通知双方,此暂定裁决最终是否生效将取决于任一方是否要求进行聆讯及聆讯的裁定结果。对此暂定裁决不满意的任一方在暂定裁决发出日后1个月内,都有权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暂定裁决发出后,产权署一般会给予双方14天提意见的时间,如果产权署在14天的期限届满前没有收到任一方意见,会向双方发出正式书面决定通知。


根据规则第94(6)条,如果产权署先期批准了异议请求的延期请求,则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征询异议请求人意见的情况下,批准商标申请人的答辩延期请求。


申请人在此阶段提出延期请求的副本不要求必须送达异议人。


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在答辩时限内提交答辩请求及理由,则其注册申请会被视作已经撤回(规则第17(2)条)。


3.异议书及答辩状修订请求


如异议人或商标申请人欲修订其状书,即异议理由或答辩理由陈述书,他应提交经修订状书的初稿,清楚显示对原文的增添或删除。同时,他应把副本送交另一方。产权署容许另一方在14天内就有关修订表示同意或提出意见。如另一方已表示同意有关修订,产权署一般会批准有关修订。如产权署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同意书,而修订事项性质轻微(即改正排印上或文书上的错误),产权署一般会批准有关修订。如产权署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同意书或意见,而修订事项性质较为重大,则产权署会假设另一方没有异议。产权署在考虑各方提交的意见书后,会发出暂时决定。各方均有权根据条例第70条和规则第74条,要求召开非正审聆讯。如提交的初稿最终无需修订而获接纳,送达经修订状书的程序可获免除。如另一方已提交其状书,而他欲修订状书,他通常可在最后指示日期起计的21天内提交或送达经修订状书。如在聆讯后,修订获批准,寻求修订的一方一般有权取回聆讯的讼费,而另一方则一般有权获付修订费用和修订引致的讼费。


4.个案处理会议


根据规则第86(1)和(2)条,产权署可指示各方出席个案处理会议,以便他们集中争论点后才提交证据,费用由各方自行支付。产权署须就个案处理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向各方发出最少14日的通知。


二、论证阶段


在论证阶段,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材料佐证各自陈述书中的理由及质疑对方的陈述书中的内容。证据必须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才会被产权署考虑。


1.提交异议证据


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在递交答辩请求和答辩理由书之后,异议人需在接到申请人答辩请求和答辩理由副本后6个月之内递交异议申请的证明材料(需办理公证)至产权署,同时将异议证明材料副本送至商标申请人。


关于异议人提交异议证据的期限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如果申请人在1月8日提交答辩请求和答辩理由陈述书,并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答辩状的副本送交至异议人。异议人在1月11日接到该答辩状的副本。提交支持异议请求的证据的最后日期为同年7月11日;


根据规则第94(2)条的规定,异议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须向有关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即商标申请人送交填妥的延期请求表格T13的副本,以及支持其要求的理由。


如果异议人是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还须向产权署解释延迟提出延期请求的原因。


异议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产权署一般会通知商标申请人并给予商标申请人14天的时间就该延期请求提出意见。如果处长在期限前没有收到商标申请人意见,会默认商标申请人同意此延期请求。但无论双方的意见如何,是否批准延期是产权署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酌情决定的。当14天期限届满时,产权署会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各方。对于此书面决定不满意的任一方可以在决定发出日后1个月内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


异议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有限,商标申请人将不能获准一定时间提出意见。产权署会根据延期请求及手头资料作出关于是否批准延期的暂定裁决并通知双方,此暂定裁决最终是否生效将取决于任一方是否要求进行聆讯及聆讯的裁定结果。对此暂定裁决不满意的任一方在暂定裁决发出日后1个月内,都有权要求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暂定裁决发出后,产权署一般会给予双方14天提意见的时间,如果产权署没有在14天的期限届满前收到任一方意见,会向双方发出正式书面决定通知。


如果异议人没有在期限内提交异议的证据,则视为放弃异议请求(规则第18(3)条)。


2.提交答辩证据


在异议人递交证据材料之后,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也需在收到异议人证明文件副本日后的6个月内递交异议答辩的证明材料(需办理公证)至产权署,同时将副本送至异议人。


关于提交证据的期限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如果异议人在12月1日根据规则第18条提交支持其提出反对的证据,但在较早之前已经将该证据的副本以邮递方式送交申请人,而申请人实际接到该证据副本的日期为11月29日(即在注册处收到该证据前两天)。规则第19条规定的有关提交支持提出申请的证据的6个月时限,由12月1日起才开始计算。因此,提交支持提出申请的证据(或表明不打算提交证据的陈述)的最后日期为翌年的6月1日。


根据规则第94(2)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须向有关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即异议人送交填妥的延期请求表格T13的副本,以及支持其延期要求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是在期限届满后提出的,除提交延期的理由外,还须向产权署解释延迟提出延期请求的原因。


申请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产权署一般会通知异议人并给予异议人14天的时间就该延期请求提出意见。如果处长没有在期限前收到异议人意见,会默认异议人同意此延期请求。但无论双方的意见如何,是否批准延期是产权署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酌情决定的。当14天期限届满时,产权署会发出书面决定通知各方。对于此书面决定不满意的任一方可以在决定发出日后1个月内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


申请人提交延期提交证据请求时,如果距离期限届满的时间有限,异议人将不能获准一定时间提出意见。产权署会根据延期请求及手头资料作出关于是否批准延期的暂定裁决并通知双方,此暂定裁决最终是否生效将取决于任一方是否要求进行聆讯及聆讯的裁定结果。对此暂定裁决不满意的任一方在暂定裁决发出日后1个月内,都有权要求要求聆讯,该聆讯期限不可以延期。暂定裁决发出后,产权署一般会给予双方14天提意见的时间,如果产权署在14天的期限届满前没有收到任一方意见,会向双方发出正式书面决定通知。


如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陈述书至产权署,表明不打算提交证据,同时须把不提交证据的陈述书副本送达异议人;又或申请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交证据,产权署须把申请人并无提交证据一事通知异议人。在上述情形下,有关异议会被视为已经准备妥当,产权署可根据规则第21条定出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3.异议人回应证据


如申请人提交证据,异议人有权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进一步证据。该等进一步证据须严格回应申请人的证据,并须在申请人向异议人送达其证据后6个月内送达产权署(规则第20(1)条)。产权署可酌情延展此限期(规则第94条)。关于延展限期的程序,参照提交异议证据延期请求的程序。异议人须在提交回应证据的同时,把该证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规则第20(2)条)。


4.进一步证据


一般而言,异议人提交回应证据后,各方提交证据的程序便告完毕。


提交证据的程序完毕后,某一方可声称已出现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应在商标注册处长席前妥为提交。申请许可提交进一步证据,并无法定的期限,但是,如有关事项已在听候聆讯录上的前列位置,提交进一步证据(可能还有响应证据)便会影响聆讯的优先次序。是否容许提交进一步证据,由注册处长酌情决定(规则第20(3)条)。如在获告知正式聆讯日期后提出申请,尤其是在聆讯前复核已进行后才提出,则有关申请极有可能不获受理。在注册处长行使酌情权之前,请求许可的一方应提交一份草拟的法定声明或誓章,指明所涉及的进一步证据。他亦须把文件的副本送交另一方,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表示同意,并不会自动导致处长批予许可,但会对请求许可的一方有利。反过来说,另一方不同意,也不一定会导致申请遭拒绝。处长考虑过另一方的立场后,会作出暂定裁决。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条例第70条及规则第74条要求进行非正审聆讯。


注册处长会指定提交进一步证据和送达其副本的时限,但所指定时限不大可能会迟于发出最终命令的日期起计14日。异议人有权作为最后提交证据的一方。如申请人根据规则第20(3)条获得许可,准予提交进一步证据,则异议人如提出要求的话,处长便会给予另一个限期,异议人提交和送达严格局限于响应的证据。处长会考虑新证据的范围,以及该草拟本送达反对人已有多久,然后指定该限期。在有关各方之间的反对及撤销注册的法律程序合并的情况下,如有关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处长相当可能会容许最先展开法律程序的人最后提交证据。


5.个案处理会议


根据规则第86(1)和(2)条,如果有关证据不能支持异议请求或答辩请求状,产权署可指示各方出席个案处理会议。根据规则第87条,产权署可将诉讼费进行判决。产权署须就个案处理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向各方发出最少14日的通知。


三、聆讯及裁决阶段


香港知识产权署在收到异议双方的证明材料后即定出聆讯日期,异议双方或其代理律师需出庭就所递交的异议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做出陈述及辩驳,产权署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且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就该案件整个过程的合理花费进行适当追偿。


1.聆讯通知


异议被视为已经准备妥当或双方证据提交完毕后,产权署会确定聆讯时间、日期及地点,将聆讯详情通知各方。通常情况下,产权署会尽量给予各方两个月的通知。


2.确认出席聆讯


打算出席聆讯的任何一方,须于收到聆讯通知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的请求并缴费。该时限可要求延期 (规则第94条)。不过,要求延期的任何一方须向该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送交该要求的副本(规则第94(2)条)。如注册处在指明的14日内或任何议定的延展时限内,没有收到出席聆讯请求及费用,便可视该方无意出席聆讯。根据规则第87条,处长可指示请求出席聆讯并缴费的各方出席聆讯前检讨。根据规则第87(2)条,处长会就聆讯前检讨的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最少七日的通知。


关于出席聆讯的费用及指定表格,具体如下:


 提交出席聆讯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2,官费HKD1700


提交延期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3, 官费HKD200


虽然聆讯双方任一方可根据规则第94条申请上述聆讯期限延期,以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但他必须提供充分理由支持其延期请求。“现正考虑如何着手办理”、“我们现正考虑是否提交证据”、“我们现正考虑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或“我们现正等候申请人的指示”等并非准予延展时限的理由。此外,处长准予延展的时限相当可能会很短。


聆讯双方提交打算出席聆讯的请求后,如他或其代表律师不能在指定聆讯日期出席聆讯,或有其他充分理由,可要求押后聆讯。处长如认为要求合理,便会指定新的聆讯日期及通知聆讯双方。处长通常不会押后聆讯超过一次。


如异议人或商标申请人任一方未能提交打算出席聆讯的请求,或只愿提交书面陈词(必须在指定进行聆讯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送达),处长须视其不打算出席聆讯,并会根据其现有的资料作出决定。


如聆讯双方都没有提交打算出席聆讯的请求,根据规则第75条规定,处长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及考虑所提交的书面陈词(如有的话),在没有进行聆讯的情况下决定有关事宜。


3.聆讯准备


处长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各方就向注册处提交欲引用的案例复印本及论点大纲,发出指示(例如异议人及申请人须分别于聆讯日期前至少5个及3个办公日向注册处提交案例复印本及论点大纲,并把副本送交对方)。


处长一般会准许由大律师、现有纪录所载此事的代理人、正式授权人员(如该方是一家公司)或合伙人(如该方是合伙经营)代表出席聆讯。


4.聆讯


聆讯会公开进行(规则第77条)。异议双方或其代理人或代理律师需出庭就所递交的异议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做出陈述及辩驳,一般情况下,陈词的先后次序(按最终举证责任)依次为:异议人—申请人—异议人。


5.聆讯决定


凡处长作出决定,他须向各方送交通知,告知各方该项决定(规则第91(1)条)。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获判胜诉的一方通常都有权获得诉讼费。


凡通知内并无载有作出决定的理由的陈述,则有意索取该理由陈述的任何一方,可以收到通知日后的一个月内请求注册处提供理由。该时限可以延期(规则第94条)。索取理由陈述的一方在提交要求时,须同时向该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送交有关要求理由陈述的副本(规则第91(3)条)。理由陈述拟备后,便会送交该法律程序的每一方(规则第91(2)条)。


请求产权署提供决定理由的费用及指定表格,具体如下:


请求提供决定理由的指定表格为T12,官费HKD1500


提交延期请求的指定表格为T13, 官费HKD200


经聆讯后发出的决定理由陈述,会上载于产权署网站。如案件以书面聆讯的方式处理,有关之决定的理由陈述亦应在发出后上载于产权署的网址。


6.上诉


就任何针对处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而言,时间由送交载有该项决定的“信件”的日期起计算;但如某方提交要求索取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陈述,则时间会由送交陈述的日期起计算(规则第91(4)条)。虽然根据条例第85条,上诉是重新进行的聆讯,但若能取得处长的决定的详尽理由,将会协助负责上诉的法院审理有关案件。因此,应继续采用现行的做法,在考虑上诉时向处长要求提供书面理由。


如果在异议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收到拒绝商标注册的决定之日起28日内(按照规则第91(4)条及高等法院规则第55号命令第4(2)条规则计算)没有向法院提交上诉请求,有关商标申请的状态为“申请已被拒绝”。


四、总结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香港商标异议程序可能很短,在第一、二阶段就结束了;也可能非常长,异议过程中出现很多变量。通常聆讯裁决输的一方,需要付胜诉一方的异议费用,包括对方的官费及代理费。异议双方要基于具体个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有所预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调整策略,合理把握异议目标。在异议过程中异议双方一定注意程序要求,基本上双方必须进行聆讯前的所有程序,如有缺席,即很可能甚至一定判定缺席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