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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边投资法院体制的诸多问题

日期:2017-03-0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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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正在推动多边投资法院(MIC)项目,但2月27日在布鲁塞尔与利益相关者举行的专门会议期间却认为废除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请求不切实际。

欧盟委员会在公共评论期(3月15日)两周前针对MIC的未来架构听取了贸易协会、工会、环保和人权团体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由于在欧盟与加拿大刚达成的《综合性经济贸易协定》(CETA)以及欧盟与美国已暂停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期间,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条款(现已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一部分)备受争议,MIC项目由此产生。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Trade Directorate)同加拿大在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WTO)与60个国家的贸易代表、并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期间与30位部长和官员举行会议讨论了MIC。贸易专员马尔斯特姆(Malmström)称“一组友人”能够促进发展,并解释称MIC既可以完全另起炉灶,也可以建立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现有机制的基础之上。

马尔斯特姆在谈及把效率、透明度以及坚持可持续发展等价值观作为改革指导原则的时候,表示ISDS存在缺陷:“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委员会成员都认为ISDS过时了”。她还认为ISDS是“一个临时的体制”,而且是“不公平的”。

她最后总结称,“ISDS明显需要大修大改,所以我们将会进行彻底检查。”

磋商期间的企业代表想知道欧盟委员会将如何确保投资者能享有公平的投资者保护环境,尤其是在来自欧洲商业联合会(Business Europe)的路易莎.桑托斯(Luisa Santos)称之为未知新体制的“测试阶段”。桑托斯尤其想知道美国和中国是否会加入新体制。她担心的是新体制会导致新“测试体制”下的企业可能在享有公正、可靠的环境方面还不如那些没有加入新体制的企业。

贸易总司官员科林.布朗(Colin Brown)拒绝考虑穷竭国内法院管辖权。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代表和奥斯陆大学的法律专家提醒委员会称地方的救济可能不同于当前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中可预见的单一罚款救济,布朗却称委员会从未持有国内救济权力穷竭的立场,而且这一点也不包含在CETA中。

许多环保、工会和人权专家都质疑欧盟委员会在改革中缺乏野心。

地球之友的费比安.弗卢埃斯(Fabian Flues)称,尽管他的组织在改革需求方面与欧盟委员会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对于某些选择从未被讨论过感到失望”。他还请求欧盟委员会考虑终止协定。

一些国家已经终止了双边投资条约(包括备受非议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南非。2月27日,一些积极分子称在有关ISDS的TTIP开放谈判期间,许多评论都质疑投资者保护的存在片面性。

马尔斯特姆指出,通过国际法院执行贸易协定中的劳动权、人权和环保标准“将是一件受欢迎的事情,但是极为复杂,而且不能由贸易总司领导”。但欧盟委员会对执行这样的协定条款进行了单独讨论。

欧盟委员会期待谈判磋商阶段能够圆满完成,并请求欧洲议会部长授权在2017年底之前对ISDS条款的后续机制进行谈判。

为加入MIC,各国可选择按照之前加入《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又称为2014年《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的相同方式加入新体制。

(编译自ip-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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