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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定可口可乐瓶子形状缺乏商标显著性

日期:2016-03-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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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饮料生产企业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瓶子形状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注册为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第八分庭2月24日作出裁决,认定总部位于亚特兰大市的可口可乐公司注册的中间和底部宽、上部窄的曲线瓶不具有将其与市场上其他瓶子区分开的显著性特征。 

  在可口可乐公司诉欧盟内部市场调查局(OHIM)一案的判决中,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表示,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 

  欧盟普通法院解释道:申请的标识由数个元素组成,但每一个元素在商品商标申请中都是常用的。 

  法院表示:“众所周知,瓶子的下半部分可以有很大的区别,然而,一般情况下这些区别并不能让大众消费者推断出相关货物的商业来源。” 

  法院认可OHIM上诉委员会2014年的裁决,称稍微弯曲的瓶子“并不能使消费者判断出货物的商业来源。 

  法院表示,普通消费者首先感知包装,然后仅仅将其视作容器的一种形式。 

  由容器组成的三维立体商标并不具备显著性,除非相关的普通消费者在不进行细致查看或对比并且在不特别注意的情况下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分开来,这些普通的消费者具备合理的观察能力和合理的知识背景并且行为合理谨慎。 

  法院总结道:“只有当一个标识与行业习惯或常规完全不同,并且因此能够实现其指引来源的功能,该标识才具有显著性特征。” 

  大卫.罗斯(David Rose)律师说:“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可口可乐的不带有凹槽的曲线瓶与市面上一般的瓶子没有什么区别。进一步来说,尽管可口可乐销售额很高,还在广告方面大量投入,法院还是认为该标识在欧盟不具有显著性。” 

  他进一步说道:“最近一系列试图保护形状商标的案件都败诉了,大多数此类案件都是在食品和饮料领域,这似乎表明将容器和包装作为商标保护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他总结说道:“很显然在许多案件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可行的。但当涉及到商标,鉴于法院的限制性策略,商标持有者只能继续在包装设计上下功夫并引导大众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相关包装形状属于品牌。” 

  背景 

  2011年,可口可乐曾在欧盟范围内申请其塑料、玻璃和金属瓶设计为注册商标,可口可乐认为这是其标志性瓶子(凹槽曲线瓶)的自然进化,并且其饮料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认可。 

  2013年1月,OHIM驳回该注册申请,认为该相关物品上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 

  原告提起上诉,但在2014年3月,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动议,同意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并指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据几乎不存在”。 

  (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