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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音乐表演者力争广播机构为表演权付费

日期:2008-07-2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李丽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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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表演者权利团体和广播机构于2008年6月11日举行会晤,为国会决定传统的广播电台是否为播放音乐向表演的音乐家支付费用提供双边证词。

  美国国会议员已经向众议院和参议院递交《表演者权利法案》,希望通过法律形式保护表演艺术家权利,使其就电台播放录音获得补偿。在美国,电台因广播向作曲者付费,而不是表演者。卫星广播和网络广播以及有线传播公司也如此。该法案将结束现有的广播机构豁免,但是允许非营利性广播电台——公共、教育和宗教电台——可选择每年支付基本费用以缓解财政压力。法案也为年收入低于125万美元的商业性电台提供相似的选择——这些电台基本占据美国所有电台的77%。广播机构支付的具体数额最终由著作权使用费委员会决定。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法庭、网络和知识产权附属委员会主席Howard Berman在周三的陪审小组听证会上提出,该法案的目标是终结现行美国法的这种“明显不公平”。他同时指出,美国是所有的发达国家中唯一的不要求无线广播电台因广播对艺术家和音乐家进行补偿的国家。

  为此,表演权人和广播机构展开了激烈的论战。表演权的倡导者认为广播不仅仅是使用录制音乐赚钱的行业,也是唯一使用音乐作品而不支付表演者分文的行业。这是不公平的,无论如何都要改变这种局面。他们也认为现在的法律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因为它导致表演者丧失了来自国外广播的数以百万美元的收益。

  对此,广播机构团体具有不同意见。广播机构认为通过广播将音乐家的作品向公众推广同样使表演权人获益,唱片行业希望国会推行“表演税”是为了补偿因数字技术革新提供新的传播模式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特别是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本地的广播传媒也在为了拓展自己的商业模式而奋斗,通过抽取广播者的收入来支持唱片行业没落的商业模式没有任何意义。广播者不应该为唱片行业的财政困境负责。巨额的表演权费用最终将挫伤美国大大小小的商业实体及消费者。

  广播机构还认为,将美国法与国外对表演者的法律保护相比较,不具有可比性。以英国为例,英国表演权保护至录音发表后50年,而美国提供95年的保护。英国政府最近拒绝将该期限再延长50年。此外,许多国家对音乐作曲家和出版商的付费高于表演者,但是美国的著作权使用费委员会决定已经给数字音频传送的表演权人高于作曲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