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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日期:2023-03-08 来源:知产前沿 作者:卢国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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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性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 司法途径


2. 行政途径


四、结语



前言


继2014年“五菱”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后,2017年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乘用车品牌“宝骏”再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2021年新能源汽车品牌特斯拉也获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印证着汽车行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进入飞速发展的新里程。由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殊性,促使各车企力图取得驰名商标维护自身品牌形象。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认定标准、认定途径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性


驰名商标,是指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跨类保护”的商标。要了解跨类保护,我们要先理解一般商标的同类保护。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应按照商品/服务类别注册商标,虽说注册类别没有申请数量限制,但由于种类较多难以全数囊括,故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会根据自身经营范围选择部分商标类别进行注册。


我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商标中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举个例子,A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以“晨曦”注册了第十二类商标(运输设备类),之后其发现B公司利用“晨曦”之名成立了一家酒店,A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起诉B公司侵害商标权?答案是否定的,同类保护的情形下,A公司与B公司从事的并非相同行业,注册商标类别也并不相同,在此情况下A公司商标的利益并未受到保障。但是,如果A公司持有的是驰名商标,则可实现跨类保护,制止侵权行为。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首先,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其中,个案认定是指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法院将对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即便当事人在一案中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认定效力也仅限于该案件,换而言之,如该当事人认为其他企业同样侵犯其商标权需起诉时,届时法院会重新进行实质审查,而非直接以既有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而被动保护原则是指在案件中是否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需要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意味着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后,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才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可有效避免驰名商标保护的界限被不当逾越,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其次,关于驰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商标法》第十四条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会依照上述标准,重点主张其商标在广告宣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达到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程度,从而促使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


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诉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案号:(2021)沪73民初551号】,特斯拉有限公司作为全球电动汽车行业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之一,在中国设立了400多家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其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并获得授权,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系特斯拉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特斯拉有限公司全部的知识产权,并有权就在中国发生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宜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啤酒、“特斯拉”原浆等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上使用了与其涉案商标相同和高度近似的标识,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该案中,法院认为特斯拉公司6件涉案商标一直组合使用在特斯拉汽车、产品用户指南、充电桩、销售门店招牌、展会展台及官网网络宣传账号中。特斯拉公司提交了大量对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获得的荣誉、获得的司法行政保护等证据,足以证明特斯拉公司的6枚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被告利用的被诉标识与特斯拉涉案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组合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与特斯拉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且在实际中已经产生了混淆、误认的后果。


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特斯拉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特斯拉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结合上述要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


(1)特斯拉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2)某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3)被诉侵权产品于2019年7月推出,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涉及拼多多、淘宝、超市及大量酒吧;


(4)被诉侵权产品招商宣传范围广;


(5)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主要分为司法和行政途径。


 1.司法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条款意味着:


(1)当事人有权主张认定驰名商标;


(2)曾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无异议的,无需再行审查;


(3)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的,根据个案认定原则,仍需重新进行实质审查。


2.行政途径


(1)异议途径:当事人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复审途径: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商标管理案件途径: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四、结语


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对于汽车行业企业而言极为重要,不但增加企业品牌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防止其他行业的不法利益者攀附名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影响公司整体形象。本文举出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司法实践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希望增强各企业的商标保护法律意识,加快汽车行业驰名商标认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