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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采访徐新明律师:苹果因侵权向中国作家赔偿103万元 专家称判罚过轻起不到惩罚作用

日期:2012-12-31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陈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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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陈雨):涉及部分中国作家及有关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有了一审结果。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苹果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总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余元。其中,李承鹏、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获赔43万元。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新明说,作为一家美国公司,苹果公司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应该比较高。侵权一案说明,对中国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苹果公司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我觉得苹果这样一个大的跨国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侵权的事情是不应该的,和它公司的身份也不相衬。作为一家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它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应该是比较高,对知识产权的遵守、了解、运用的能力应该是一流的。所以,出现这种低级的事情,这不是什么复杂的争议,只能说明苹果公司对于中国的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可能是比较轻视吧,应该给予重视。像苹果这个案子,你说为什么它在美国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它在美国是比较规矩的,比较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去侵犯他人的权利。”

  事实上,这并非苹果公司侵权第一案。就在上个月,北京市二中院也曾对一起苹果侵权案作出判决:苹果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向其赔付52万元。徐新明认为,苹果在一系列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均较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他表示,中国相关法规应进一步改进,加大类似网络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以威慑潜在的侵权事件发生。“如果说有一点再改进的话,就是侵权的赔偿。一般来说,判决的赔偿数额比较低,没有那种惩罚性的措施,当然现在正在改变这种状况。现在的立法包括版权法,将要修改的商标法,还有专利法都要加进惩罚性的内容。可能以后不但要弥补别人的损失,还要加倍赔偿,为侵权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以至于以后根本不敢侵权,也可以威慑那些潜在的侵权。”

  据了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司法解释,对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做出规范。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属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徐新明说,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更为重视。“这个案子可以提醒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网络版权。从中国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执法来说,以后可能是越来越严格,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如今,中国知识产权法是日趋完备,基本上是相当的完备,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法律一直在修订,而且最近有关网络版权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可见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及网络版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