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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有待创新电子证据解决方案

日期:2013-11-0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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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我国,著作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半,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超过一半是网络版权纠纷。著作权的无形性、互联网的虚拟性,让网络版权的电子证据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传统公证业务与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公证需求之间存在诸多冲突,司法界和产业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创新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以有效解决网络版权纠纷。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出现,电子证据的利用与保障成为当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与新要求。10月17日至18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在浙江杭州开幕。论坛上,如何发展云时代电子证据的运用与保障,创新电子证据解决方案,成为司法界和产业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热议网络侵权取证难题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然而,电子数据因为易改无痕,难以固化呈现与卷宗归档证据,依然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厅长金克胜向记者表示,去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约有4万多件,其中一半是著作权维权,而著作权纠纷中,又有超过一半是网络版权纠纷。赔偿数额低、举证门槛高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一低一高”两大特点。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互联网的虚拟性,让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电子证据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相关证据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云举例说,去年一国家级新闻社准备起诉一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大量使用了该新闻社的作品,但取证成了最大的问题。因为文章数量极大,如果一篇一篇文章去公证处公证,耗时耗力,取证成本太高。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业务指导处处长黄祎提供的数据表明,新兴的电子数据公证业务增加显著,有些公证机构电子数据的保全已经占到保全证据公证的80%以上。但是,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公证业的发展显得有些滞后,很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包括服务的不适应,制度的不适应和理念的不适应。
  中国公证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吴凤友进一步解释说,传统的公证服务模式受到互联网创新的挑战体现在诸多方面:传统公证早九晚五的工作模式与互联网全天候的需求之间的冲突;公证地域管辖、执业区域与全球化趋势之间的冲突;公证程序规定的出证时间与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及时性、实时性要求之间的冲突;公证书法定形式与网络服务要求的无纸化电子公证书之间的冲突等。
  建立电子数据公证平台
  正是由于传统公证业务与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公证需求之间存在诸多冲突,司法界和产业界都在积极探索,创新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认定。
  黄祎介绍,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加快构建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在这个提案中,提到应当鼓励和探索设立第三方的电子数据保全机构,规范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接受相关法律的监督,如鼓励从全国层面、行业层面或者各省市层面设立诸如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等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机构,通过电子数据存证加公证服务为用户解决电子数据提供保全难的问题。这一提案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创新电子数据证据的解决方案。该公司首席架构师徐敏介绍安存电子数据证据解决方案:在电子数据生成的同时,便将其完整备份在云存储中,解决证据的固化和保存的问题;同时,采取最高级别加密传输保护、公安部的完整性鉴别、分布式存储隔离和安全防护保障,解决数据实时同步备份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此外,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进入数据库后台调取已备份保全的,并以公证的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形式固定,解决证据取得法庭承认以及归档的问题。
  徐敏向记者演示了“安存语录”操作过程:拨打电话时先拨“95105856+对方电话号码”,接下来的对话都会被直接通过安存这个软件抓取到阿里云进行储存。一旦对方反悔,可以通过安存所给予你的账号,从阿里云将当初的这段录音抓取回来。而由安存系统储存在阿里云的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获得公证处认可,随时出具公证。
  对于业界的创新,有业内人士分析,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公证平台,既解决了用户自己取证和存取证据而导致了证据力证明低的问题,又促进和加快了第三方电子公证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又满足了电子化时代市场的需求,化解和减少相关领域的纷争,对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也指出了现行法律和公证规则下,“安存语录”这一创新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如果当事人不是在公证处公证员面前打电话,公证处仅凭从云端储存的数据,只能证明云端存在这一语音数据,无法证明这一对话是在当事人之间真实发生。”
  构建虚拟空间取证制度
  在刘品新看来,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是虚拟空间证据。电子证据存在于手机、电脑、摄像机等,与存在于物理空间的传统证据不同,无法看得见,摸得着。不过,虚拟空间具有系统性,比如网络存储系统、存储系统、云系统等。他举例说,在网络存储空间中,一个Word文档背后还存在着副本文件、位置信息等多个数据信息。即使删除了Word文档,还是可以通过存储空间中相关的系统信息,确认文档的存在。这就意味着电子证据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因为虚拟空间具备系统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比传统数据更高的可靠性。在西方,有这样一种说法:电子证据是新时代的证据之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并未被充分认识。刘品新认为,我国还有待将传统取证制度与电子证据的虚拟空间性结合起来,构建虚拟空间的取证制度,让技术专家开展电子公证项目,使取证专家真正能够进入虚拟空间进行取证,使行政执法机关能进行电子证据的检查和恢复。
  相关链接
  电子证据定义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3个基本特征: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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