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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日期:2013-08-09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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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能够帮助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难题,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我国社会知识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起到重大的积极意义,应尽早探索推行。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证券化 推行 现实动因
  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概言之可定义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交由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作为基础资产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在市场上发行,形成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其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
  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亟待解决,包括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创新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懈怠等。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在突破上述瓶颈的努力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可以说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动因要求我国尽快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
  我国当前涉及知识产权研发、实施、产业化的相关主体大都面临相同的困境,即融资难。首先,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研发与应用的重要主体,大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以中关村为例,2006年6月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与北京社科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关村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关村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中,“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甚至把这一困局喻为中关村的“歌德巴赫猜想”也并不为过 ;第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等知识产权高产主体同样面临融资困难,一般来说,这类项目主要涉及基础学科研究,其研发的成果也往往具有基础性,其成果距离实际应用和产业化尚需进一步的投入,这类继续开发已不属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仍由国家计划投资管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于是又陷入了先前提到的融资困局;第三、众多由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创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项目,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产生一系列粗糙的成果就戛然而止,以专利为例,来自民间的非职务发明就一直占据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半壁江山,约占50%-60%,对非职务发明人而言,由于自身资信条件有限、项目前景存在或然性,从而难以从传统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成为这类项目研究开发和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上述分析中提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非职务创新成果所有人往往由于整体资信能力不足且缺少实物资产,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该主体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知识产权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只要一项知识产权经评估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就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而投资者也相应的只须承担该项特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风险,极大地方便了知识产权与资金的结合。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以专利技术为例,截至2005年底,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率为58.9%,而国外在华的为78.8%,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6年,而国外在华专利为8.5年, 表明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持有效尚难做到,更不用提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了。
  导致这一困境的因素有很多,如科研成果现实意义不足、革新程度不大易被赶超等,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有二,其一仍是资金不足,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 而仅以2010年为例,我国共投入R&D经费达7062.6亿元, 相应的转化资金之巨可想而知。而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排除了转化资金不足的障碍。
  知识产权项目转化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来自于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固有的风险。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能在未来给权利人创造可观的收益,但同时这种收益存在巨大的风险,科技进步、市场竞争、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陡降,因此,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决定投入巨大成本进一步产业化时犹豫不决。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该证券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既得的收益。相应的,知识产权证券的投资者分担这种风险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期待该项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分享其收益,如果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融资成功后不有效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实现盈利,那么证券投资人将无法获得期待的投资本息。因此,促使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尽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再仅是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愿望,也成为了众多投资人的急迫要求,只要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科学,在证券发行时约定合理,实现投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有效监督促进,例如证券发行时和流通过程中要求证券发起人负有充分披露其产业化计划、手段、资源配置情况和实现进度的义务等,客观上也就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提高我国的知识创新能力
  创新型国家的共同特征有四个方面: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的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创新产出高。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相较上述标准和先进范例,我国当前的科技创新能力仍然较弱,有关研究报告表明,截止2011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的92%)中位居第18位,仅处于中等水平,与我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并不相称。当前大量充斥市场的“山寨”产品以及大部分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知识创新“成果”无疑是这一现状的具体表现。
  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设置合理性理论之一的经济激励理论,获得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有效地激励发明和创造的方式,如果不能获得财产权,资源将会被用于其他活动,而不是用于发明和创造行为。 显然,当知识创新能带来可观的收益,则创新意识和能力就不必再刻意培养了。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破解我国知识产权项目融资难题,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知识研发成果转化的成功率,进而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从而激发了各类创新主体继续新的发明创新,使知识创新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同时,与传统的知识创新利用仅关系到少数特定主体不同,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创新投入和收益的影响范围扩大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使这样的经济激励作用于更广大的群体,最终应能激发普遍的知识创新热情,有效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无可否认,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力度不够仍是实现创新型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热情不高,究其主因是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可以用极小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进行侵权,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则需要在确定侵权人、保存证据、聘请法律服务人员到判决的执行等整个过程中花费数倍于侵权人的成本,从而在本身知识产权收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被迫放弃维权;另一方面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盗版,“山寨”等侵权产品并不被大众抵制反而占有很大的市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我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尚短之外,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公众利益相关不紧密应是更直接的缘由。
  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证券发起人,在保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将未来可能的被侵权风险分散给了众多证券投资者,并且使该知识产权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提前变现,因此可以避免遭到侵权时难以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价值大幅缩减,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着丧失巨大的实施收益或许可使用费的风险,如果此项知识产权实现了证券化,则这种损失将不再由权利人独自承担,而是直接损害了不特定众多的投资者,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不被社会公众所容忍。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设置时引入类似于债权代位求偿的方式,使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维权,更加可以有效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综上所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解决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借此文期盼该制度能尽早探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