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理论前沿 > 综论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日期:2012-07-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保护“三审合一”(武汉)研讨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呈现为“双轨制”,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双轨”是“并行的双轨”,而非“平行的双轨”,他们有主次之分。在法律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在于这种保护方式应是主要的、基本的和最终的。其法律基础是一国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文规定“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下,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罚款其实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一部分,而这部分罚款所得却不能补偿给权利人。所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决定了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的主导地位。行政保护虽然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行为,因而后者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外,我国对滥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够全面。因而,在行政保护模式下权利人虽然能得到充分的救济,但是这种救济却不一定合理。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