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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1-10-25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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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背景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13年。自2018年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形成修订草案。市场监管总局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制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规章,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6部指南,着力完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修改宗旨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改原因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修改亮点


1.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草案在规定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明晰执法规则。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草案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草案提出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4.草案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


草案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并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草案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草案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以下是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