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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达”商标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1-16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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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17)粤73民初2638号


二审案号 :(2020)粤民终173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人明知权利人的驰名商标的存在,仍申请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在被核准后于同类商品上进行使用,该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侵害商标权。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将其主观恶意程度作为重点考量因素之一。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简称斯大福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舒齿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舒齿达公司)


斯大福公司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其“图片”商标于1996年在我国核准注册在“牙膏”商品上,数年后在中国境内成为驰名商标,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在中国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舒齿达公司于2009年申请在牙膏等商品上注册“图片”商标,并被核准注册。2010年12月,舒齿达公司申请在清洁剂等商品上注册“舒适达”商标,斯大福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6年,舒齿达公司申请注册与本案驰名商标近似的“ 图片”商标,被核准后进行使用;其还曾于2009-2010年期间使用与斯大福公司的牙膏产品外包装近似的包装。


斯大福公司起诉要求舒齿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舒齿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斯大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认为,在舒齿达公司提出“图片”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斯大福公司第858037号“图片”注册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其在2014年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舒齿达公司的被诉商标“图片”与斯大福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图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被诉商标与第858037号“图片”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利用了第858037号“图片”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赔偿数额方面,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舒齿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斯大福公司涉案商标、包装装潢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此外,特别考虑到舒齿达公司使用的两个被诉商标均与斯大福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有一商标与斯大福公司涉案商标高度近似,且舒齿达公司还注册有多个含“舒齿达”字样的商标,由此可以证明舒齿达公司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故在确定法定赔偿金额时,前述事实应当作为从重赔偿的考量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项因素,确定法定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30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商标等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商标品牌效应成为很多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成功之道。近年来,有些不法企业出于搭便车、傍名牌、走捷径的目的,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恶意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舒齿达公司明知本案驰名商标的存在,仍然申请注册与本案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被核准后进行使用,其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本案判决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虽然舒齿达公司使用的“图片”商标经过核准注册,但鉴于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依然构成侵害商标权。考虑到其主观恶意严重、侵权情节恶劣,对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判决舒齿达公司赔偿斯大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该判决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注册并使用商标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力度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心,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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