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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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用以销售侵权服装的涉案网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jackjonescn.net,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判决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和新浪网(www.sina.com.cn)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近200万元。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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