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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带翅膀的苹果”冒充苹果子公司

日期:2008-11-28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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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份,是辽宁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发布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十大案例展现了近年来辽宁省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案例1、“霍尼韦尔”告“霍尼威尔”

  “霍尼韦尔”与“霍尼威尔”啥关系?前者是世界五百强品牌,后者是沈阳“土特产”。2005年,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因在公司标牌、产品内外包装和合同文本等地方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被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3000元人民币。

  法官点评:此案是辽宁省审理的第一次认定外国商标权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案例。通过此案提醒企业,在核准登记名称时不要与相关的知名、著名企业相近似,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案例2、“维纳斯”告“维纳斯”

  2003年,沈阳一家陶瓷公司享有“维纳斯产品”商标专用权,而一家上海公司在其生产的“亚细亚”牌瓷砖包装箱和宣传册上使用了“维纳斯”的文字。为此,沈阳维纳斯将上海维纳斯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法院认为,沈阳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维纳斯”,上海公司有自己的注册品牌,虽然在包装上使用维纳斯文字,但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误导公众,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必要条件。被告公司虽使用维纳斯文字,但商标上突出的是自由品牌,不构成侵权。

  案例3、QQ“撬行”判赔20万

  沈阳一家图片社业主,在网上申请了QQ号,用于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联系。2005年8月,原告发现客户发送的图片丢失、损坏,QQ密码被盗,QQ被冒用。在网上租用的FTP磁盘也被非法入侵,恶意删除、上传数据。警方查明,这都是与这家图片社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图片公司捣的鬼。对方的目的就是为了破坏这家图片社的信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涉及网络侵权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聚集以及网上损失的量化等问题。在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本案的判决对于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4、打假“带翅膀的苹果”

  苹果公司诞生于美国加州,是全球驰名的电脑生产企业。一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商标更是被人们熟知。在沈阳的三好街,出现了“带翅膀的苹果”这样一个电脑品牌,标识上是“苹果新概念”。从商标上看,“苹果新概念”就是在著名的“苹果”的标识外又加上了一对“翅膀”。而这家企业对外宣称“苹果新概念”就是苹果在中国的子公司。2005年6月2日,苹果公司在沈阳三好街现场打假,公证购买了一套“带翅膀的苹果”电脑配件,随即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苹果新概念”立即停止使用“苹果”字样,在网上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万元。

  法官点评:“苹果新概念”使用“苹果”的企业字号和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利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本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立认定。

  案例5、销售公司盗取软件密码

  沈阳某公司研发出一套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委托沈阳一家公司进行销售。没想到,销售公司来了个偷梁换柱,恶意盗取了智能软件的源代码,在进行有限改动后,重新命名后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研发公司状告销售公司侵权。法院判决,销售公司在报纸上声明道歉,并赔偿研发公司损失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少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此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源程序作为商业秘密,很难被别人获取,即使取得,源程序是否相同需要鉴定。由于法院对被告的源代码予以保全,成为认定剽窃的直接证据。

  案例6、老教授没得奖励告公司

  原告王某为国内某知名大学生物学教授。从1995年开始,王教授就开始预备立项开发研制基因重组乙肝疫苗技术。1995年2月,由专人投资成立了一家生物制药公司,王教授任董事长,专门负责药品研发。经过7年潜心研究,在2002年,“新一代乙肝疫苗”试验成功,获得了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研发成功了,这家公司将该成果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王教授被聘为技术顾问,月薪5000元,任期两年。王教授认为,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该从转让该项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此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0万元奖励。但是,因该成果不能被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科技技术成果转化奖励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少见。涉案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王教授虽然称自己是公司董事长,但没法证明自己与该公司存在正式或临时的劳动合同关系,其身份不符合认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条件,导致案件败诉。

  案例7、市民状告殡仪馆

  1992年,沈阳市的孙某发明了一种把人像印在石碑上的新技术,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几年后,孙某发现沈阳市的一家殡仪馆制作墓碑上的头像手艺很像自己的技术,他认为殡仪馆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把官司打到法院,请求法院判赔240万元。经过多次审理,2003年法院认定,殡仪馆的制碑技术与孙某的技术相比缺少一项必要的技术特征,没有进入孙某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对技术特征进行分析,确定了必要技术特征,经过详细对比,认定殡仪馆在制作石碑时缺少这一特征,得出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案例8、退休工人状告知识产权局

  1997年,沈阳退休老工人李某发明了一种“平蒸煎烙烤锅”。此后的3年里,他自家销售这种新型铁锅,销路不错。可是,在2000年,他发现在市场上出现了类似的铁锅,是沈阳一家铸锅厂生产的。李某为此向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维权。

  市知识产权局经过查访,认为李某举报的铁锅销售点并不是这家铸锅厂的门市,认为李某要求认定侵权的主体不符,驳回了他的请求。2003年,李某把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错误决定,判令铁锅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对李某的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本案是人民法院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经典案例。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救济,另一种是行政管理。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9、电视剧监制私卖盗版碟

  谭某是辽宁一家影业公司的电视连续剧《断仇谷》的监制。2001年,该剧拍摄完毕,进入后期制作。谭某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了该剧的一套录像带,并支付了复制费和空白录像带的成本5800元。2002年,他将录像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此剧被制成VCD光盘大肆发行,造成了影业公司巨大损失。同年9月,谭某被警方抓获,法院判决其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我省审理的少数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在盗版VCD满天飞的现在,对于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具有震慑作用。

  案例10、业务经理挖东家墙脚

  沈阳人陈某、何某等4人是一家科研中心的员工,担任业务经理等职务。他们在职期间,自己成立公司,依据掌握的商业机密图纸,复制出与本单位相似的产品,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和谈判中挖本单位的墙脚,造成单位损失100余万元。法院判决,4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获刑。

  法官点评:本案是我省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通过刑事制裁,有效打击了此类犯罪的蔓延,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