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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歌7年版权之争:《小河淌水》流向何方?

日期:2008-01-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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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1月25日电(记者陈鹏)享誉海内外、素有“东方小夜曲”之称的云南民歌《小河淌水》最近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次推翻了云南省版权局对《小河淌水》作品登记的撤销。

  这场旷日持久的版权之争迄今耗时7年,国家版权局的复议结果又将“东方小夜曲”推回原点。眼下,谁也说不清这条优美的小河将流向何方……

  《小河淌水》的尴尬背后,是我国民歌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现实。

  《小河淌水》7年一波三折

  1994年,原云南民族出版社社长尹宜公在云南省版权局进行了《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登记,云南省版权局将尹宜公认定为云南经典民歌《小河淌水》的收集整理者。实际上,尹也就拿到了这首著名歌曲的著作权。

  2000年,云南知名音乐家高梁向云南省版权局提出申诉,称《小河淌水》的音乐是根据他1943年创作的歌曲《大田栽秧秧连秧》改编的,他认为尹作为著作权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版权局力图化干戈为玉帛,但调解以失败告终。

  2004年至2005年,高梁和尹宜公相继去世,高梁的儿子高晓光多方奔走。2005年,云南省版权局撤销了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尹宜公的女儿尹晓兵立即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6年8月,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推翻了“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2007年,经过云南省版权局反复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当年尹进行著作权登记时提供的“整理填词”与最早资料上的“记”或者“记谱”都不相符。于是,云南省版权局再次撤销尹宜公对《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作品登记。

  但2007年底,同样执拗的尹晓兵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二次推翻了云南省版权局对尹宜公著作权登记的撤销。

  历经7年,《小河淌水》又回到了原点。

  国家版权局复议 推翻撤销原因前后不一

  “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想起我的阿哥,在深山……”旋律优美的《小河淌水》早已成为云南的“名片”之一。

  云南省版权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省版权局经过多年调查都无法核实尹宜公就是这首“东方小夜曲”的创作者或收集整理人,在最早的证据中,他都是以“记录者”身份出现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记录者不能独立享有著作权,但如果署名整理就可以对整理部分享有著作权。相反,却有证据显示高梁的《大田栽秧秧连秧》一曲与《小河淌水》太相似了,众多音乐界人士一致认定,两者几乎“就是一支曲子”。

  这位负责人说,省版权局的两次撤销都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登记”进行的。2006年,国家版权局首次推翻撤销的理由很充分: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作为云南省版权局的职能部门,不是“作品登记机关”,也就无权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对此我们毫无异议。”这位负责人说。
  
  但2007年底,国家版权局的第二次推翻撤销的理由突变:“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规定要求对相关事实作出明确认定……认定相关事实和确认权利归属问题应当由相关人民法院裁决。

  “国家版权局的复议令人困惑。”对此事件始终高度关注的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著作权法专家宋笛剖析,国家版权局推翻《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明显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作为作品登记机关,云南省版权局难道不能在发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撤销登记?如果撤销登记需经法院裁决,这岂不是与国家版权局自己制订的法规前后矛盾、互相抵触?

  对此,国家版权局法律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有规定,但如何发现事实相符还是不符?“核实证据”不是版权局的责任,事实认定权必须交给人民法院。“《办法》是1994年颁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日显粗糙,我们也希望能尽快对它进行完善,使之更明确,更便于操作。”

  民歌版权保护,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

  专家们认为,《小河淌水》的权属尴尬充分暴露了民歌在权属争议上遭遇的更大尴尬:随着著作权意识的不断加强、文化软实力的国际化较量,民间艺术形态的保护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

  宋笛认为,《小河淌水》权属之争之所以一波三折,是因为它被普遍认定的民歌属性给确权制造了很大麻烦。通常,长期形成的民间艺术被认定为公共符号系统,我国对其“权属”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如果进行艺术加工和再创造,那民间艺术形态就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加以考量。除了《小河淌水》,近年来因王洛宾引起的新疆民歌权属纠纷、乌苏里船歌权属纠纷莫不如此。

  困惑在于,这到底是民歌还是创作?历经半个世纪的沧桑,证据的缺少、遗失自然会给歌曲的“身份确认”带来很大麻烦。而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相关意识1997年以前还相当滞后。如果眼下能及时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引起足够重视,就可杜绝和平息众多纠纷与争议。

  宋笛比较赞成高晓光的态度:先还原历史。“《小河淌水》本来就是云南民歌,如果我们早就对民歌进行保护,也就不会出现一部分人与民歌争权的尴尬了。只有向民歌‘回归’,‘东方小夜曲’才能流得更宽、更远。”

  云南省版权局负责人强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民间文化形态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权属申请,“只要申请人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可以进行登记确权。这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他认为,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是中国文化崛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保护不力,将会给参与国际角逐的“软实力”带来极大伤害。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法规,积极应对,让更多的人受益。

  眼下,优美的《小河淌水》何去何从?此案的进展有望推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向前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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