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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5-08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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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19)粤0304民初47071号


二审案号 :(2021)粤03民终7723号


裁判要旨


“剧本杀”作品的侵权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若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或人物设定上存在部分差异,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侵权作品来源于权利作品,产生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则应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万游引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原审被告:谭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幺幺公司)、郭某某


冯某为游戏剧本《血》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7年12月8日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2018年6-7月间,郭某某向谭某购买游戏剧本《画》并提出修改意见。此后,《画》在郭某某的淘宝网店、万游引力公司经营的店铺“引力探案馆”、微信号“引力探案馆”销售。2018年9月26日,郭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游公社与久幺幺公司签订协议,将《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排他地授权给久幺幺公司,并约定了著作权保证条款。2018年10月,久幺幺公司经营的游戏社交平台App“百变大侦探”上架销售《画》。


冯某认为,《画》完全抄袭了其作品《血》,万游引力公司发行、复制该侵权产品,淘宝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万游引力公司、淘宝公司、久幺幺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侵权作品并盈利,严重影响了其作品《血》的商业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比对,《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其故事主线基本一致。虽然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血》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血》的故事内容架构,即《画》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血》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售卖,可以推定谭某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谭某的涉案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血》的改编,侵害了冯某基于《血》享有的改编权。郭某某系必游公社经营者,在必游公社已注销的情况下,必游公社授权久幺幺公司许可使用《画》的法律责任由郭某某承担。万游引力公司在取得《画》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宣传、发行《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幺幺公司发行《画》剧本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万游引力公司立即停止《画》剧本的宣传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谭某、郭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被告久幺幺公司向原告返还侵权利润3000元;被告谭某、郭某某、万游引力公司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万游引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剧本杀”是当下时兴的一类角色扮演游戏,其游戏剧本多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情节和对话,是以死亡和破案为主线的文字作品。在“剧本杀”作品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如果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在后作品也可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侵权作品经营者的行为应以何种著作权权项进行规制尚无统一意见。本案判决认为,经营行为存在多样性,该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以及应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进行规制,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本案判决既为相关经营者提供了行为指引,规范了“剧本杀”行业的市场经营,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统一判断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