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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判断

日期:2018-10-25 来源:智信禾知识产权 作者:王治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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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上述规则,即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并不相同。外观设计可以允许两项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存在一些差异的,当然前提是这些差异满足下面的条件:


(1)非现有设计;


(2)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


(3)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下面以一件外观设计无效宣告为例,对外观设计判定相同或近似的原则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申请号:201630266225.1


发明名称:移动电源(玉宝盒小蛮腰)


专利权人:浙江西诺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海平


无效证据:专利号为201330129663.X的外观专利


案情要点:参见下图,下图中分别示出了涉案专利的移动电源和对比专利的移动电源的六视图结构。


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的相同点包括:


(1)二者均为边缘圆滑的扁正方体,均分为三层;


(2)边框上的插口结构相同,凸出的按钮形状大致相同;


(3)二者均有一个条形电量显示条,且位置相同。


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的不同点包括:


(1)涉案专利边框两侧略有内凹,而对比设计边框均为平面;


(2)产品边缘的圆滑过渡部分的弧度略有差异,条形电量显示条两端、凸出按钮的透明结构等略有区别。


合议组认为:


移动电源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其形状、表面结构等设计均可以有较大不同。涉案专利和对比专利相比,两者形状、表面结构均大致相同,使得两者呈现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专利权人提交了现有设计库,证明移动电源类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局部形状、图案,从而上述区别点对产品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观点不成立。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区别(1)(2)相对于产品整体结构而言所占比例较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QQ截图20181025110446.png

QQ截图20181025110501.png

总结


(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必要性

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发明或新型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客观存在的,而外观所要达到的富有美感的效果是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来参与的。简单的现有技术特征的叠加,如果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会不具备新创性。但是在外观设计中,现有技术特征的叠加却不一定会导致外观设计无效。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通过现有设计特征的叠加得到的外观设计具有新的美感。所以,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判断需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2)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的说明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举例来说,自行车车轮上的花纹,该花纹主要起到防滑的作用,假如一个自行车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点就在于车轮的花纹不同,那么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可以被认定为近似设计。


(3)不易被观察到的特征的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设计要点可以参照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但是不会以简要说明中提到的设计要点为准。如果某项外观设计提到的设计要点为正常使用时不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在与现有设计进行对比时,该设计要点应当不予考虑。例如外观设计为一辆汽车,其简要说明中提到设计要点在于汽车的底盘。尽管该汽车的底盘与现有设计中汽车的底盘会有不同,但汽车的底盘在汽车正常使用时不易被观察到,而且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有限,所以该设计要点不应考虑。


(4)相似外观设计的递交

根据外观设计判定相同或者近似的上述原则,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可以提前做好专利布局,例如将原本要申请的外观设计以及该外观设计进行变化得到的替代方案共同申请。申请时,可以用相似外观的形式在一件外观申请中递交多项方案,这样既可以实现对设计的全面保护,也可以节省申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