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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主观恶意的认定

日期:2019-03-06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站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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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圣莱科特公司以华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无犯罪事实,遂于2009年9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0年,圣莱科特公司向上海二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提起诉讼,2011年3月,该公司撤回诉讼,当天又以相同案由增加圣莱科特公司的母公司为共同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二中院再次受理。2013年5月,圣莱科特公司及其母公司再次申请撤诉,并准备再次起诉,上海二中院裁定不予准许。2013年6月,上海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圣莱科特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诉讼请求。圣莱科特及其母公司上诉后,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奇公司认为,圣莱科特公司明知主张的商业秘密中有16个秘点不同,4个相同的秘点是公知技术,仍利用诉讼拖延时间,连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华奇公司的专利申请程序,导致华奇公司在长达两年半时间里无法取得专利证书,圣莱科特公司此举给华奇公司客户造成心理压力使华奇公司的经营受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圣莱科特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一方当事人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2.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3.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4.该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这一要件,这种恶意是一种主观故意,即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中,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内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外还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诉讼之初就准确无误地确定,因此,不能以最终法院确认的商业秘密秘点与当事人的诉请有所不同就认定具有明知自己不享有相关权益却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圣莱科特公司提起系争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在于正当维权,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故对华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华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目前,在商业竞争中出现了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打击对手的现象,而在权利人败诉后,对方则可以反过来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要求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既要打击恶意诉讼行为也要保障知识产权人正当维权。本案因涉及的在先诉讼为商业秘密纠纷,在原告主观恶意的认定方面更具复杂性。本案在梳理了双方当事人在之前诉讼中提交的一系列证据、陈述以及双方之间的多起诉讼纠纷后,通过对在先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的权利基础、事实依据以及诉讼行为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对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观状态进行了评判,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