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裁判文书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百岁山”获认驰名商标——景田公司与百润茶业、连凯软件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2-12-3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百岁山”商标在“矿泉水”商品上经大量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多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故法院均认定涉案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百润公司使用的“茶中贵族百岁山”等广告宣传语中的“百岁山”与涉案“百岁山”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已构成对涉案“百岁山”商标的复制摹仿。百润公司将上述标识使用的“正山小种红茶”等茶叶商品与涉案“百岁山”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商品虽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案涉“百岁山”商标的权利人景田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故法院认定百润公司上述行为已侵犯景田公司的案涉“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百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作为宣传语使用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宣传效果,误导消费者,故法院认定其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新增合理开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如前所述,百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景田公司所主张的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数额,二审法院一并审查并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73民初778号


二审案号


(2022)京民终277号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张晓津


人民陪审员  陈绪飞


人民陪审员  宣增培


法官助理


范晓玉


书记员


张秋影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毛天鹏


审   判   员  郭   伟


法官助理 高   歌


书记员 王   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连凯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生产、销售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停止涉案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宣传语进行宣传的行为;


二、连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在其平台宣传推广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的行为;


三、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公司因侵害涉案驰名商标权益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景田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合计178万元;


五、连凯公司赔偿景田公司因侵害涉案驰名商标权益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景田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12万元;


六、驳回景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第13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民终2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连凯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简称百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景田公司)、原审被告连凯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连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9)京73民初778号(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百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或改判驳回景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景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百润公司在“茶叶”商品上规范使用享有权利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简称第5846744号商标),不侵犯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虽然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在2021年12月20日由于该商标原权利人胡志明的行为而被宣告无效,但其“视为自始不存在”并不影响百润公司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与百润公司无关,百润公司作为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的受让人,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同时,百润公司还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5846744号商标宣告无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从景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论是在2007年1月15日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申请日前还是2016年之前,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均达不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景田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不长,虽然“百岁山”是注册商标,但在2007年1月15日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申请日前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并没有被单独使用,更没有知名度,而“景田百岁山”与“百岁山”属于两个商标,使用“景田百岁山”并不能视为是对“百岁山”的使用。景田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为虚假证据,景田公司提交的2007-2015年度广告费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据,如景田公司主张2007年涉及“Ganten”商标广告费为10147073.9,但根据其2007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销售收入为0元,利润总额是亏损545362.86元,景田公司的年检报告的数据与其提交的广告费审计数据报告相距甚远,且景田公司提交的广告费审计报告缺乏基础财务账册作为具体审计依据。景田公司提交的2007-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据,其将相应年度尚没有成立的公司列为合并报表公司,存在虚假夸大相关数据的不诚信行为,该证据不应予以采纳。景田公司提交的《中国饮料协会推荐函》是虚假证据,该推荐函与《中国轻工业年鉴》关于中国饮料市场的情况完全不同,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作为同一个机构,却对于不同品牌,同为矿泉水产品均做出排名第一推荐函,说明该两份证明虚假。一份证明“景田”“百岁山”产品产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自2010年至2014年排名第一,另一份证明“GANTEN景田”等系列产品产量在全国同类产品自2010年至2015年排名第一,且该推荐函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推荐函用途来看,写明了“GANTEN参加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可见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函件是根据景田公司的要求出具,并非真实,从推荐函出具时间来看,是2016年9月6日出具,并不能证明当年实际情况。该证明与景田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差悬殊,不能说明该产品产量的客观事实。在2016年之前,景田公司的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百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三、关于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内容的行为是经过经营“央视网商城”的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金万城公司)的正当授权而进行的,不构成虚假宣传,且与景田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原审判决百润公司因不正当行为赔偿景田公司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1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数额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畸高。在案证据表明百润公司在京东平台的销售量极低。百润公司虽然进行了招商推广,但实际上没有招商成功,招商推广所涉金额不能作为定案销售证据。百润公司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利。景田公司并未提交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7万律师费是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称


景田公司辩称:一、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于2007年申请注册之前,以及在百润公司于2016年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之前,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驰名商标。二、百润公司明知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知名度,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受让和使用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并多次受让和申请注册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景田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侵犯景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百润公司的行为缺乏正当基础。三、景田公司积极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证据,与百润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别的原因在于统计范围、统计方式和统计口径等方面的不同,并非虚假证据,百润公司对景田公司证据的质疑不成立。四、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内容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故意傍取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原审判决百润公司因侵害景田公司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78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六、百润公司不仅不善意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且在原审判决其侵权后仍持续侵权,并恶意提起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请求由百润公司支付景田公司的新增二审律师费用6万元。


连凯公司述称:一、连凯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凯公司仅为销售平台的提供方,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生产商及销售商。二、连凯公司在知悉情况后,立即将相关宣传删除、断开连接,应视为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同时连凯公司未直接参与或者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对商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信息是由百润公司自行上传,连凯公司仅提供互联网展示平台及网络技术支持,并不销售实物商品,连凯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平台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连凯公司不存在侵害景田公司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四、连凯公司已尽到平台管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原告诉称


景田公司在原审中诉称:一、景田公司系成立于1992年的生产经营饮用水企业,其系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第633953号“景田”商标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和商业运营,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百润公司与景田公司同属广东省,其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使用与“百岁山”商标相同标识的“百岁山”红茶、大红袍、单丛、普洱等系列茶叶产品,并通过百润公司官网、京东、淘宝、1号店、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行宣传推广。连凯公司作为“专业提供食品招商、饮料招商、酒水招商、食用油招商、加工水产品招商等其他名牌食品饮料产品的专业招商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帮助百润公司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百润公司和连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景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三、百润公司在宣传中模仿景田公司“水中贵族百岁山”宣传语进行“茶中贵族百岁山”以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进行宣传推广,百润公司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等商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景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百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百岁山”系列茶叶产品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连凯公司立即停止宣传和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并删除相关宣传网页;2、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立即停止模仿景田公司“水中贵族百岁山”宣传语进行“茶中贵族百岁山”以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宣传推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共同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万元,其中,百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不正当竞争赔偿896 722元,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9200元,因百润公司抢注商标发生的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等费用2.4万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78元,律师费7万元,共计103 278元,连凯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的25%承担连带责任,并由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景田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的事实。


高达发展有限公司于1992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第633953号“景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该商标注册公告日为1993年3月21日。1996年10月28日,注册人变更为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9年3月28日,注册人变更为景田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9日。


周敬良于2002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餐用矿泉水、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矿泉水配料”。该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04年6月7日。2009年8月7日,注册人变更为景田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信息查询页、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关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知名度的相关事实。


1、关于景田公司的相关数据、审计及财务报告


2015年6月29日,深圳海关综合统计处出具[2015]1733号《深圳海关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简称第1733号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景田公司2011年至2014年出口额分别为1878694元、2206691元、2303715元、2517473元。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景田公司的2014-2017年《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书》(简称合并审计报告)。深圳汇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景田公司的2007-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简称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6年-2018年出具《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7-2015年度“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6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与“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简称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7-2017年,景田公司及其分布于广东、福建、江西、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对“景田”“百岁山”“Ganten”等商标进行宣传,其中2007-2015年度广告费用为1 203 042 262.94元、2016年度广告费用为486 449 086.49元、2017年度广告费用为637 085 677.20元;上述期间,景田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福建卫视、香港凤凰卫视,中国饮料协会会刊,搜狐、新浪、腾讯、网易,中国女排国际赛事、上海国际马拉松、CBA赛事,巴士站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LED屏、商场海报等对使用在瓶装饮用水等系列产品上的“景田”“百岁山”等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原审庭审中,景田公司提交了2005年信息时报、2006年深圳特区报、2006年香港太阳报等报纸,以证明景田公司至少自2005年即开始推广销售百岁山产品,且逐渐为公众所知悉。


2、关于景田公司获得的相关荣誉及认定驰名商标记录


2005年9月,景田公司生产的景田牌瓶装饮用水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6年12月,丹村公司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2007年12月,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评为第二届深圳最具影响力企业;2008年12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2009年4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评为信得过企业;2010年9月,景田公司的“景田百岁山 饮用天然矿泉水 570ml PET”包装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优秀包装设计奖等;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9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9月29日,景田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等证书;2017年11月,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景田公司“2017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称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3月、2007年3月、2010年3月、2013年1月、2016年5月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633953号“景田”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认定商品为矿泉水、蒸馏水。2016年9月6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推荐景田公司“Ganten”参加“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认可‘景田百岁山’为景田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水的特有名称,景田公司作为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大型企业,其通过长期的市场运作和宣传推广,并凭借特有包装,使得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在饮料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4年12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简称关于驰名商标的通报)。该通报载明,“认定你省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下列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31.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2011年12月13日,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色家园支行(甲方)与授信申请人景田公司(乙方)签订授信协议。其中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额度”“5.2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包括但不限于:‘景田’‘Ganten’‘百岁山’商标权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44263号第16304098号“景田万岁山JINGTIANWANSUISH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记载,“其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被评为‘矿泉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商评字[2015]第4948号关于第8097985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记载,“可以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矿泉水、蒸馏水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景田’和‘百岁山’两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构成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3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广泛知晓,基于按需认定的原则,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无不当。”此外,景田公司还提交了其他多份在先判决书,以证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3、关于景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维权记录及交易信息等


景田公司提交了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涉及“百岁山”商标天然饮用矿泉水投诉、仿冒的处理情况等证据,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景田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审庭审中,景田公司提交了商评字[2020]第159872号关于第5000302号“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及(2020)京73行初5138号行政判决书。内容申请人胡志明在2005年11月14日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000302号“百岁山”商标等均被宣告无效。此外,景田公司还提交了2015年-2018年与广州易赛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禧聚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视通神州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交易的广告发布费发票;以及与东莞市伟航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富顺祥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力昂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区康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百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交易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发票等。


以上事实有第1733号证明书、合并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及广告费发票、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判决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行政判决书及报纸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关于被诉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2019年3月1日,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在公证书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使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进入目标网址“http://www.gdbrcy.com”,网页中部为“百岁山”标识,右上方有“央视网商品优选品牌”“百岁山”等标识,网页正下方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网页包含百润公司的介绍、“百岁山简介”、发展历程、产品及招聘、代理等信息。百度搜索关键词“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 连凯汇商”,点开搜索结果进入目标网址http://www.1khs.cn/pinpai/08566.html,在页面中搜索“百润茶业”,点击链接进入网站显示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网页包含产品展示、公司简介、招商代理政策、联系方式等内容。登录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查询页面,查询上述链接分别为百润公司和连凯公司的网站首页网址。在京东商城搜索栏中输入“百润茶业”,进入“百岁山旗舰店”店铺,店铺名称后有“好山好水出好茶 好茶源自百岁山”广告字样;百岁山旗舰店中有大红袍、正山小种红茶等产品展示,并标有价格、评论等内容;购买“百岁山正山小种红茶礼盒装 武夷桐木关功夫红茶汤色红艳明亮,滋味甘鲜 单盒100g装”并在线支付78元,生成的订单号为84348148539。返回百度搜索页面,输入“百岁山茶”,依次点击搜索结果,网页显示百岁山茶官博、“网易号”、《喝百岁山普洱茶,让你从此远离医生》文章以及“百度知道”中网友提问“百岁山茶和百岁山矿泉水是同一家吗?”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4484号公证书(简称第4484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日,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使用委托代理人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进入App Store下载“微信”应用,登录账号为“+86183******68”的微信账户,查看该用户的“个人信息”,搜索“百岁山茶”。进入“百岁山茶”微信公众号查看该公众号主体信息,企业名称显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展示了“百岁山茶”产品,部分产品展示有“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百岁山”字样。此外,还浏览了《茶中贵族【百岁山】出茶了》《【百岁山】产品介绍》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4485号公证书(简称第4485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3日,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百度搜索关键词“工信部网站备案查询”点开第三条搜索结果,在“公共查询”-“备案查询”-“备案信息查询”的“主办单位名称”一栏中搜索“北京互领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八百铺”网址“www.babaipu.com”,搜索“广东百润茶业”点开相关链接,网页展示“公司简介”“代理咨询”“招商电话”“招商产品”等内容。百度搜索“淘宝网”点开目标网址,登录账号为“183******68”的账户,搜索“百岁山茶”进入店铺“百岁山品牌店”,主页中上部显示“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字样,右上部显示“百岁山”标识。查询网店经营者特许经营许可证信息,显示经营者名称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在360浏览器搜索页面搜索“一号店”,打开目标网址“www.yhd.com”,搜索“百岁山茶”页面显示的产品为“百岁山矿泉水”“景田矿泉水”以及“百岁山茶叶”等产品。搜索“百岁山旗舰店”页面显示“百岁山普洱茶”“百岁山正品小种红茶礼盒装”等产品。点开“商城网点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备案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名称均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在360浏览器搜索页面搜索“微博”,点击目标网址“https://weibo.com”,输入密码,登录账号为“132******52”的账户,搜索“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搜索结果为微博ID“百岁山茶官博”的微博用户,微博认证为“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旗下产品百岁山官方微博”,进入该用户主页显示背景为“百岁山”右上角有“®”标志。在360搜索页面搜索“知乎”,进入目标网址“www.zhihu.com/signup?next=%2F”,登录账号为“183******68”的账号,搜索“百岁山茶”,第一条搜索结果为红色字体的“百岁山茶”并有百润公司的介绍等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5740号公证书(简称第5740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景田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484号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机订单信息以及百岁山茶实物。该收货过程未经公证,但该产品物流包装显示寄件人为“百岁山茶”,单号为804615176442932914,手机订单展示的物流号与实物包装印制的物流号相同;产品包装为印有“百岁山/红茶”及白底水滴状图形的黄色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注有“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字样。


以上事实有第4484号公证书、第4485号公证书、第5740号公证书、景田公司当庭出示的订单信息及购买的百岁山茶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关于景田公司主张百润公司具有侵权故意的相关事实。


景田公司主张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的原注册人胡志明与景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胡志明抢注景田公司“景田”“百岁山”商标具有明显恶意。2001年8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新华丽商店(简称新华丽商店)被核准开业,新华丽商店负责人为胡志明,经营范围为饮水机、饮料。景田公司提交的新华丽商店网络宣传截图显示新华丽商店为“益力、怡宝、景田百岁山、屈臣氏最大的特约经销商”。2001年1月8日,深圳市溢露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溢露公司)授权胡志明的水店为溢露公司的“溢露山泉.净水在黄贝岭片区的专营店”。景田公司提交了其与新华丽商店、胡志明2006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28日的银行进账单,2006年5月31日、2005年7月15日、2006年9月30日往来的销售发票,2006年10月31日、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19日的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


景田公司主张胡志明注册“景田”“百岁山”商标存在恶意,提交了胡志明申请注册的第5078054号“百岁村”商标、第8253462号“景田”商标、第8836983号“Baisui”商标、第13998976号“恒大百岁泉”商标、第20047472号“天宝百岁村”商标、第20655123号“百岁山”商标、第21103338号“百岁山”商标信息页。


景田公司还提交了汕头市康润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康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汕头市民春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民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林秋烈、林宏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二人为夫妻关系等证据。其中载明,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秋烈,林宏珊为监事。2015年12月8日,民春公司的股东曾丽惜、曾启业将其民春公司的股权转让至林宏珊。汕头市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宏珊,2015年12月21日,汕头市百润茶业有限公司改名为百润公司。2016年12月19日,林宏珊将其康润公司的股权转让至吴淑红。以上信息以证明康润公司与百润公司的主要股东、高管相同,二者为关联公司。


景田公司主张百润公司复制摹仿“景田”“百岁山”商标申请或受让了多枚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并提交了百润公司拥有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第945796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第10652841号“百岁山”商标、第12219414号“百岁山”商标、第18609423号“百岁山”商标、第18609453号“百岁山”商标、第25873017号“百岁山”商标等多枚涉及“百岁山”商标的信息页、商标初审转让/移转公告、无效公告。


2016年9月29日,案外人林秋烈登记“百岁山包装”“好山好水出好茶 好茶源自百岁山”“茶中贵族百岁山”美术作品著作权。其中“好山好水出好茶 好茶源自百岁山”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茶中贵族百岁山”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月3日、“百岁山包装”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2月1日。景田公司主张案外人林秋烈登记美术作品著作权系复制摹仿景田公司第15839250号“水中贵族”商标,具有侵权故意,并提交了“水中贵族”商标获奖证书。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商标信息页、相关商标初审转让/移转公告及无效公告、著作权登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景田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的证据。


景田公司主张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可参考涉“百岁山”相关维权判决确定,提交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分别为100万元、250万元及320万元。景田公司还提交了律师费发票7万元,公证费发票3600元、3600元、2000元,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以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票78元,上述费用共计103 278元。其中,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载明其代理的“景田公司与百润公司、胡志明的异议案件从2015年3月到2019年2月共计6件,费用合计为2.4万元”,景田公司主张无法计算景田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百润公司的侵权获利,销售茶的利润高于销售水的利润,百润公司三年的获利应超过300万元,综合考虑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知名度,故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景田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发票及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六、关于百润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


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于2007年1月15日由胡志明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商品上,2015年12月13日,注册人变更为康润公司,2018年3月6日,注册人变更为百润公司。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6日。


“词典网”网页截屏记载,百岁山是历史地名。“百岁山亦作白岁山。在今四川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西南一百二十里”;百岁山“在司治西二十里。高耸插天,有积雪浸顶,岁则丰稔,故名”。“百度百科”记载,百岁山坐落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城东郊周溪村温坑水库西北面,原名白花寨,又名百姑寨,由三座高矮递增的小山头组成。百润公司还提交了百岁山风景图片,以证明百润公司“百岁山”茶品牌来源于“百岁山”风景区。


2016年2月23日,汕头市亿泰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泰公司)(甲方)与百润公司(乙方)签订《央视网商城服务合同确认书》(简称《服务合同确认书》),其中,商品品类为食品茶饮,优选品牌行业名称为“茗茶”“央视网商城企业旗舰店”,服务年限均为1年,赠送2年,费用为6万元。2016年3月1日,中金万城公司向百润公司发出《“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使用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允许在公司网站、名片、宣传册、展览展示、产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宣传广告、卖场装饰装修等。不得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允许使用的范围内以“CCTV”“中央电视台”等名义宣传。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的表格显示2010-2014年“景田”“百岁山”产品销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均排名第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于2016年9月6日再次出具推荐函,其中的表格显示2007-2015年“Ganten景田百岁山”“Ganten百岁山”“Ganten景田”等系列产品产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2007-2009年前三名、2010-2015年第一名。百润公司认为该份证据属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的证人证言,系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应景田公司要求作出,且两份材料涉及的品牌不同,却出现了排名相同的情况,故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采纳。百润公司还提交了2007-2010年饮料工业状况-中国轻工业年检,以证明2007、2008年度景田公司并非中国饮料十强,在饮料行业知名度低。2009年度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企业中景田公司位于第十二位,2010年度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企业中景田公司位于第十位,以证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的推荐函系虚假排名。


百润公司提交了景田公司2004年-2011年销售数据对比表,以及景田公司2005-2011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档案。百润公司主张景田公司在第30类第5846744号商标申请日之前三年没有推出“百岁山”矿泉水产品,其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景田公司故意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显示景田公司从2007-2010年呈亏损状态,而且其审计报告数额与年检报告数额相差几十倍到数百倍,因此景田公司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原审庭审过程中,景田公司主张景田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其下属包括其他子公司,相关数据是合并计算的,百润公司的证据无法说明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是虚假证据。


原审庭审后,景田公司提交了以下参考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0]第231147号关于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231147号裁定书),裁定书认定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47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第147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了第231147号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京行终6507号二审判决(简称第6507号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的原权利人胡志明持续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明显与商标实际价值相背离,并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此种有碍于社会主义经济诚实守信经营秩序建立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百润公司受让取得诉争商标并不能改变胡志明申请注册时具有主观恶意,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恶意的情况下,亦不会因转让行为而使得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合法性,否则将为大量囤积商标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滋生空间”,维持了第14791号行政判决书。


以上事实有第5846744号商标注册证,《服务合同确认书》、销售数据对比表、企业年度检验档案、饮料工业状况-中国轻工业年检、景田公司庭审后提交的相关裁定书、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连凯公司在其平台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是否侵犯了景田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权益,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行为及受让“百岁山”系列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百润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连凯公司在其平台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是否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权益。


1、关于景田公司主张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问题。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被诉侵权产品为“茶”,二者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不同,属不同商品。故需对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和认定。综合考虑景田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2007年-2015年的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系对“Ganten”商标广告费的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所附的报纸、电视、网络、会议及赛事的广告植入图片,宣传方式主要为展示景田公司产品图片及宣传语,产品印有“景田”“百岁山”“Ganten”等字样,宣传语为“水中贵族百岁山”;2016年-2017年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系对“景田”“百岁山”等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结合部分广告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景田公司曾投入大量资金对“景田”“百岁山”“Ganten”等商标进行宣传。景田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等电视媒体,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以及赞助中国女排国际赛事、上海国际马拉松、CBA赛事等多种形式对使用在瓶装饮用水等系列产品上的“景田”“百岁山”等商标进行了持续的推广和使用。此外,景田公司曾获多项荣誉,“景田”“百岁山”商标曾多次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因此,从景田公司使用“百岁山”商标的持续时间、销售数量、销售范围、销售数额及相关宣传报道等可以看出,其相关产品的销售量较大且销售范围广泛,景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较高,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法院认定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百润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经行政程序作出裁定及司法审查后,已予以无效宣告。关于百润公司提出景田公司请求认定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已超过规定期限,且该注册商标在百润公司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不予支持。


2、关于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连凯公司在其平台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是否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权益问题。景田公司作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驰名商标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百润公司在“正山小种红茶”“普洱大红袍单丛红茶”等茶叶商品上使用了“百岁山”标识,百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等相关网站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广告宣传语;连凯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宣传推广含有“百岁山”字样的茶产品,上述标识及宣传语均包含“百岁山”文字,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相比,其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茶属不同类别的商品,但涉案“百岁山”商标在“饮用水”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对“百岁山”标识的涉案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连凯公司在其平台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权益。


第二,关于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宣传内容的行为及受让“百岁山”系列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景田公司主张百润公司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广告语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百润公司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等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1、关于百润公司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广告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问题。鉴于法院已认定百润公司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广告宣传语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调整。


2、关于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问题。根据在案证据,百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使用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宣传语。虽然百润公司提交了《央视网商城服务合同确认书》,该确认书显示百润公司申请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服务并通过央视网商城审核、备案,但该合同确认书的甲方为亿泰公司,优选品牌为“茗茶”,而百润公司未举证证明亿泰公司与央视网商城之间的关系,亦未举证证明上述确认书中的优选品牌“茗茶”与百润公司的“百岁山”茶是否为同种产品。根据百润公司提交的中金万城公司出具的《“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使用告知函》,其中告知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使用方式,但该告知函中的中金万城公司与亿泰公司、央视网商城之间的关系亦无证据予以佐证。此外,百润公司亦未提交发票等证据对该确认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证明。因此,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其产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与央视网、央视网商城存在特定联系,系对其产品的质量、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而不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关于百润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等商标的行为以及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问题。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胡志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枚商标,其中含有“景田”“百岁山”文字商标,结合关于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的第6507号生效判决认定的内容,百润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之故意。鉴于百润公司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等商标的行为已在上述行政程序及后续司法程序予以处理,百润公司的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已予以无效宣告,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故景田公司提出的认为百润公司恶意申请或受让“百岁山”“景田百岁山”等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关于百润公司及连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前所述,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连凯公司在其平台的相关宣传推广行为,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其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百润公司、连凯公司就其涉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1、关于停止侵害


百润公司实施涉案生产、销售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宣传语进行宣传的行为;连凯公司实施在其平台宣传推广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驰名商标权益,应当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侵权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且法院已支持景田公司关于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足以遏制涉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景田公司要求销毁侵权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赔偿损失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证明景田公司实际损失或百润公司、连凯公司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及相关行业利润,景田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对百润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定。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连凯公司与百润公司的涉案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故景田公司主张连凯公司对百润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合连凯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下架相关网页的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鉴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百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百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润,综合百润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其应当赔偿的数额进行酌定。


根据景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其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商标异议案件代理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法院将酌情确定景田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百润公司及连凯公司的侵权行为,酌情确定百润公司及连凯公司应承担的合理支出数额。


一审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生产、销售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停止涉案使用“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宣传语进行宣传的行为;


二、连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在其平台宣传推广带有“百岁山”标识的茶产品的行为;


三、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百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公司因侵害涉案驰名商标权益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景田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合计178万元;


五、连凯公司赔偿景田公司因侵害涉案驰名商标权益行为给景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景田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12万元;


六、驳回景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百润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百润公司2016年-2019年财务报表,用以证明百润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利;


2.网易新闻、百度文章、知乎文章,用以证明茶叶品牌化难,盈利困难;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和央视网商城经营授权确认书,用以证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网公司)授权中金万城公司享有“央视网商城交易平台”独家经营和使用权,结合“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使用告知函,证明中金万城公司授权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合法有效;该证据显示:央视网公司基于其与中金万城公司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及《央视网商城业务合作协议》于2014年8月18日授权中金万城公司经营和使用“央视网商城”平台以及使用“央视网商城”名义开展宣传推广和招商经营活动,但央视网公司并未授权中金万城公司向他人提供“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荣誉名称的服务。


4.再审申请书,用以证明百润公司针对认定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宣告无效的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5.宣告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无效的公告,用以证明宣告第5846744号“百岁山”商标无效的公告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故不应溯及百润公司此前的合法使用行为。


本案二审期间,景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微信公众号截图时间戳和微博截图时间戳,用以证明百润公司在原审判决作出后仍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宣传推广、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2.民事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景田公司为本案二审已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是否侵犯了景田公司的涉案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景田公司请求对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景田公司提交的第1733号证明书、合并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及广告费发票、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判决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行政判决书及报纸等证据亦足以证明“百岁山”商标在“矿泉水”商品上经大量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多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原审判决认定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百润公司使用的“百岁山”标识及“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好茶源自百岁山”等广告宣传语中的“百岁山”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已构成对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复制摹仿。百润公司将上述标识使用的“正山小种红茶”“普洱大红袍单丛红茶”等茶叶商品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赖以知名的“矿泉水”商品虽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百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广告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权利人景田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原审判决认定百润公司上述行为已侵犯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并无不当。


景田公司将“景田”与“百岁山”结合使用的情形下,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百岁山”依然能够发挥指示产源的功能作用,故仍可视为对“百岁山”商标的使用,相关知名度和商誉积累可体现在“百岁山”商标上,百润公司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国饮料协会推荐函》的表述虽有差异,但实际内容并无矛盾,无法据此认定其为虚假证据,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数据因统计范围、方式、口径的不同出现不同数值并不矛盾,无法据此认定其为虚假证据,且认定驰名商标系在景田公司所提供全部证据及受保护记录基础上所作出的综合判断结果,上述证据即便存在瑕疵亦不影响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驰名认定结果,百润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百润公司所主张第5846744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无法构成百润公司对“百岁山”商标合理使用的依据,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第5846744号商标宣告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此外,原审判决认定连凯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宣传推广带有“百岁山”标识茶产品的行为已侵犯景田公司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连凯公司相关陈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百润公司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百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展示销售“万岁山”茶产品时使用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宣传语。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易被理解为经过央视网商城的优选程序所拣选出来的更具品质保障的品牌。但是,百润公司提供的《央视网商城服务合同确认书》《“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名称使用告知函》仅显示百润公司系通过购买付费服务的方式从中金万城公司取得“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的荣誉名称。百润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和央视网商城经营授权确认书等证据虽显示央视网公司授权中金万城公司经营和使用“央视网商城”平台以及使用“央视网商城”名义开展宣传推广和招商经营活动,但央视网公司并未授权中金万城公司以“央视网商城”名义向他人提供“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荣誉名称的服务,故百润公司认为其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具有合法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百润公司取得“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荣誉名称时仅作出一项付费服务项目,并非经优选程序产生,也不符合相关公众对“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含义的理解。百润公司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作为宣传语使用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宣传效果,误导消费者,原审判决认定其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景田公司经营的矿泉水产品与百润公司经营的茶产品具有一定关联,且百润公司将“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语与“万岁山”茶产品结合使用,致使景田公司相关竞争权益受到损害,故景田公司与上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百润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景田公司因其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百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以及可参照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百润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酌定数额亦恰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是否亏损与侵权获益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百润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网易新闻、百度文章、知乎文章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景田公司因百润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百润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确定百润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酌定数额亦恰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法院根据景田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商标异议案件代理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相关证据,酌情确定百润公司应承担的合理开支并无不当,酌定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景田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虽未提供委托合同,但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且其该项合理开支主张符合常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百润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审判决对连凯公司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连凯公司相关陈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新增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规定:“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本案中,景田公司主张百润公司支付其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6万元,并且提交了相应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如前所述,上诉人百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景田公司所主张的新增二审律师代理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纳入赔偿数额,景田公司相关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一并审查并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百润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景田公司将新增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第1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毛天鹏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   歌


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