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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途游公司与完美世界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6-1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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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860房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北辰泰岳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贺祥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7层701-1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云帆,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85房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云帆,总裁。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射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861房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北辰泰岳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瀚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线途游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351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线途游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一审被告在线途游公司和射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雕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本案被上诉人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时空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但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可见,本案当事人均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际办公,且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实际办公,故不应以注册地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完美时空公司答辩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在线途游公司和射雕公司在线手机游戏《全民诛仙》中使用“诛仙”商标,涉案游戏必须在联网状态下才能下载和操作,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完美时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有租赁合同和完税证明为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在线途游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完美时空公司和完美世界公司均认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完美时空公司、完美世界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在一审阶段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在网络游戏中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完美世界公司、完美时空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完美世界公司、完美时空公司认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线途游公司亦认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射雕公司的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完美世界公司、完美时空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在线途游公司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35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袁 伟
二○一七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麦 芽
书记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