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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者版税制度

日期:2007-09-19 来源:出版科学 作者:汤林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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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欧洲近代图书出版业的快速发展是版税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职业作者阶层的出现以及作者版权观念的强化是版税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欧洲新式出版商为了避免损失而向作者转嫁出版风险是版税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版税制度与我国长期实行的基本稿酬制度在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市场关联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版税制度更符合版权保护和利用的原则,也更能刺激畅销图书的生产。
关键词: 作者 版税制度
一、 作者版税制度的概念
    图书版税制度即图书出版中关于出版社如何向作者支付版税稿酬的相关制度。图书版税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系列构成制度的共同体,其中包括:作者许可制度、协约制度、抽成制度、分期付款制度以及代理制度等。
    作者许可制度。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版税的理论前提在于作者是作品版权的自然持有者,出版社使用作者版权,必须征得作者许可,并且支付适当的报酬,所以版税也称版权使用费。作者所持有的版权是一种经济资源,借此作者可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这种行为类似于古代王室的征税行为,这大概就是“版税”(Royalty,原义为皇室)一词的本义。出版社获准出版作者作品,得到的只是作者版权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一般这种使用权只在一定期限(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载明)内有效。作者许可出版社的版权使用权项,因图书版本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如纸皮书版权使用权、硬皮书版权使用权、精装本版权使用权、俱乐部本版权使用权,等等。这些使用权项,需要分别取得作者的许可。不同版本形式的图书,作者从中获得的版税率也不同,如精装本图书的版税率一般在10%左右,但俱乐部本图书的版税率则可低至3%左右。作者许可原则,是现代版权法律体系的基础原则。
    协约制度。作者对出版社的许可行为,是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合同是双方交易的最终依据,并且受到版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说出版社支付作者版税是一种协约行为,是因为在版税率、计算方式、支付程序、仲裁条款等细节问题上,都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与同意。事实上,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考虑,双方的协商过程就像是在进行一场拔河比赛,都想把最大利益据为己有。版税率的高低以及版税的计算方式是出版社和作者争夺的焦点。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通常是互相妥协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以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合同中一般给出了仲裁条款。在欧美国家,版税仲裁制度比较完善,如在美国,国家设立一个专门的版税裁判机构来处理版税纠纷问题。
    抽成制度。出版社支付作者的版税,实际是其出版利润的一部分,所以,我国近代出版机构曾把版税制度称为“提成相酬”。1901年,上海东亚益智译书局在报上刊登广告征集书稿,“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即指采用版税制度(见鲁湘元《稿酬怎样搅动文坛》124页)。“提成相酬”的多少取决于版税率的高低。如上所述,版税率是出版社和作者争夺的焦点之一。版税率没有统一标准,由出版社和作者协商确定,但也受惯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我国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提供的版税率参考标准为: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欧美国家作者版税率的级差较大,低的不到5%,高的可能达15%甚至20%。不同类型作品的版税率不同,如畅销小说的版税率要高于专业图书的版税率。不同版本类型的图书的版税率也不同,袖珍版图书的版税率要高于普通版图书。不同作者的版税率也相差很大,知名作者的版税率要远远高于一般作者的版税率。
    分期付款制度。作者版税一般是分期支付的,或半年一付,或数月一付,具体由出版社和作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协商决定。在作者许可出版社出版其作品时,出版社一般也要预付一定的现款给作者,这称为预付版税金。出版社正式支付作者版税后,预付版税金可冲抵版税。分期支付作者版税,是由图书上市销售情况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图书市场充满了变数,一切预测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因此出版社无法准确预知一本书将来可能实现的利润。为了规避风险,控制成本,出版社选择了每年分若干次,根据一定时期内图书的销售情况支付作者版税的办法。分期付款制度与抽成制度,都是出版社出于谨慎经营而向作者转嫁风险的表现。但这两种制度客观上也迫使作者强化了市场意识,刺激了畅销书的生产。
    代理制度。现代图书出版业已经变成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充满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这个庞大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作者成了一个渺小的质点,他们有时候发现和出版社打交道往往需要特殊的技能,而他们本身不具有这种技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兴起了文学代理人行业。文学代理人的出现,使作者避免了与出版社进行复杂谈判的麻烦,同时又可获得更高的版税率。文学代理人代理的范围几乎可以包括作者与出版社打交道的一切事务,如发出要约、争取高版税率、兜售多种版权使用权、收取作者版税等。通常,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出版社会把版税报表和版税送到代理人而不是作者那里,代理人对之进行核对,扣除自己的佣金,然后将作者应得的大部分版税交给作者。代理人一般主要为文学作家服务,教育或学术的作者很少有代理,因为那里的收入较低。文学代理人通常要与作者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明确代理的权限、佣金的比例等,如果作者的写作领域较广,还要确定是代理全部作品还是某个领域的作品。
    二、作者版税制度的产生
    在早期的图书出版中,几乎所有的利润都流向了印刷商的腰包。那时候还没有产生保护作者版权的观念。当时作者处于附属地位,只能获得微薄的劳动报酬,而非现代意义的稿酬。据说,著名诗人约翰·弥尔顿于1667年出版史诗《天堂》时总共获得5英镑的酬金。版税这种稿酬形式,形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直到今天,18世纪的独立出版商约翰·默里(John Murray)建立的出版社中仍保留着那一时期英国古典诗人拜伦和进化论理论家查尔斯·达尔文的版税声明。
    作者版税制度的出现,是近代图书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用生态学术语来说,版权法制体系保障下的版税制体现了图书出版产业系统中的“能量流动”,保证了该系统中所有成员(作者、出版商、书商和读者)公平地分担成本、分享利润。19世纪欧洲图书版税制度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欧洲近代图书出版业的快速发展是版税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17世纪左右欧洲图书出版业出现了快速的发展,有几个因素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第一个因素是由于欧洲启蒙思想和教育普及带来的识字人口的快速膨胀。随着大量增长的有知识人群的出现,图书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便加剧了图书及其他知识读物的社会需求。第二个因素是印刷技术的进步。德国人谷登堡发明的新式印刷机器,突破了旧印刷方式对图书出版产量的束缚,为扩大图书出版业的产业规模提供了可能。第三个因素是新式出版商的出现。欧洲旧式的出版商有的是传统印刷商,他们靠印刷传统图书牟利,无意于提供新知识、新内容;有的是书商,主要从事图书的销售,对出版创新毫无兴趣。18世纪前后,欧洲社会日益显露的巨大阅读需求,使一些商人看到了图书出版业的广阔前景,纷纷转入此行。这些新式出版商不同于传统的印刷商和书商,他们关注的焦点不在于出版技术和工艺,也不在于零售业的管理,而在于出版物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当整个欧洲社会面对一本本结合着新知和美观的图书时,他们的阅读需求被进一步强化了。这像是一个螺旋推进器,社会的阅读需求——图书的日益创新,两者不断交替,使欧洲近代图书出版业变得蔚为大观。正是由于这些新式出版商的创新行为,娱乐、报纸、杂志等新的文化消费形式被一个个地创造出来。这些新的文化消费形式不仅使图书出版的结构更加复杂,也深化了大众的阅读行为和阅读需求。总之,在这一时期欧洲图书出版业无论从数量和结构方面都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快速发展的图书出版业需要大量作者从事专业的创作,而原来那种低廉的报酬制度已经无法令作者满意;另外,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出版商开始以报酬为筹码四处拉拢作者,特别是知名作者。这是图书版税制度之所以产生的背景和前提。
    其次,职业作者阶层的出现以及作者版权观念的强化是版税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所谓职业作者,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把写作当成一种长期的、甚至终身工作;第二,以写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职业作者(作家)的出现,是图书出版业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产物。无论欧洲还是中国,在图书出版不发达的年代里,都不存在职业作者阶层。原因有三。其一,早期的图书出版主要以整理、重印传世作品为主,几乎不需要进行专业创作活动。其二,文学、戏剧等领域虽然存在相当数量的作者,但这些作者往往来自于王室、贵族阶层,他们经济富足,生活安逸,并不存在靠写作为生的需求,写作只是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其三,由于很长时期教育只是上层社会的“专利”,占据人口多数的下层民众接受不到必要的教育,因此无法掌握文化知识,无法阅读图书,更没有从事写作的可能;加上图书出版业的不发达,欧洲各国的文化进程主要囿于上层社会。18世纪欧洲图书出版业的兴盛,对欧洲社会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不仅为大众创造了丰富的知识读本,也开启了民智,使更多的人具备了接受教育的能力。也正是由于教育和文化的日益普及,才有可能孕育出欧洲新式出版业所必需的职业作者阶层。这些职业作者开始把写作当作一种赚钱的营生。18世纪“聪明的词典编撰家萨谬尔·约翰森”有一句名言——“只有傻子才不为钱写作”——生动地体现了这一时期欧洲作家的思想状况。职业作者是欧洲近代出版业初步发达的产物,同时职业作者的出现又极有力地推进了欧洲图书出版业发达的进程,特别是在文学出版领域,大量的旷世杰作从这些职业作者的笔下诞生。小说家亨利·菲尔丁(1707—1754)是这些职业作者的代表,他的小说《汤姆·琼斯》(1749)开创了英语小说的风格和形式。随着文学阅读运动的普及,职业作家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一股新兴力量,被人们所推崇。同时,作家在图书出版业中的作用也变得越发重要,以致所有的出版商都不得不仰仗知名作者来提高自己与同行的竞争力。在此过程中,欧洲各国的版权法制也逐步发展起来。1710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宣布了作品版权的私有性和独占性,并规定任何使用版权的行为都必须以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为前提。慢慢地,作家们开始意识到整个图书出版业完全建立在他们的作品和版权之上,实际上他们处于整个行业的中心地位,但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却是少量的。于是作家们开始向出版商施加压力,并迫使出版商最终同意以一种特别的方式——版税制度来提高作家的稿酬。
    再次,欧洲新式出版商为了避免损失而向作者转嫁出版风险是版税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当欧洲近代图书出版业快速发展的时候,图书出版市场变得越来越具有风险性。巨大的利润空间诱使一批又一批巨商大贾投身到图书出版业,从而加剧了图书出版业的竞争。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不断有出版商因不堪损失而被抛出图书出版业;另一方面竞争又诱发了一部分出版商的冒险精神,他们不断进行变革和创新,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出版商的商业冒险行为,几乎贯穿于图书出版的全过程——引进新作者、决定出版一本新书、向印刷商开出委托其印刷的数量、向书商提供备货数量建议,还要在每个阶段计算成本和潜在利润。有时候,这种细致的风险考究会在突如其来的损失面前变得一文不值。因此,出版商希望找到一种新的经营方式来有效地控制出版风险。用版税支付作者稿酬就是这种新的经营方式的一种体现。使用版税制度,出版商有效地把一部分出版风险转嫁给了作者。版税制度使得作者的稿酬直接地反映书籍在市场上的赢利情况。有的情况下,出版商还会和作者达成“分享利润”协议,由出版商和作者共同出资出版作品,图书出版后彼此分享利润(同时也意味着分担损失)。采用版税制度以后,出版商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善了经营状况。第一个方面,由于版税制度是一种按效益付酬方式,如果出版商出版的一本书卖得不好,效益不佳,作者获得的版税就会很少,有利于出版商减少损失。第二个方面,版税制度使作者收入和图书销量挂钩,这迫使作者必须关注市场行情和读者的阅读倾向,创作出能被市场认可的作品,从而降低出版风险系数。
    三、版税制度与基本稿酬制度的区别
    中国出版业近半个世纪以来主要实行的是基本稿酬制度。这种稿酬制度要求出版社支付作者稿酬主要依据作品的篇幅,以千字为计量单位,每千字若干元;对于印数较大的图书,附加印数稿酬,印数稿酬按照图书定价的某个百分比结付,并且这个百分比数字随着图书印数的增长而逐步递减直至为零。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的标准一般按照出版管理部门划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版税制度则采用另外一种计算和执行方法:出版社按照“图书定价€子∈齹装嫠奥省钡姆绞郊扑悴⒎制谥Ц蹲髡吒宄辍0嫠奥始醋髡叽右槐就际榈亩郏ɑ蚶螅┲谐槿〉陌俜直取0嫠笆抵噬鲜亲髡叽映霭嫔缒抢锘袢〉睦筇岢桑凑辗制谥Ц兜姆绞剑髡甙嫠八嫱际橛∈跋康脑黾佣黾樱且恢值菁拥亩枪潭ǖ氖杖耄皇且淮涡允杖搿0嫠爸贫扔牖靖宄曛贫染哂幸韵录父霾煌恪?
    1.基本稿酬制度以图书作品的篇幅长短为稿酬计算的基数,而版税制度则以图书的销售参数(印数、销售量等)为稿酬计算的基数,后者更能直接地反映一部作品的市场价值。按照以字计酬、多字多酬的方法支付作者稿酬,使作者稿酬与图书市场销售状况脱钩,不仅不能诱导作者创作精品图书和畅销图书,反而滋长了某些作者粗制滥造甚至生凑字数以牟利的不良习气,给图书出版业乃至社会文化发展造成消极影响。版税制度则不然,它采取“图书定价€装嫠奥蕗子∈钡姆绞郊扑阕髡吒宄辍J紫龋际橛∈拇笮《园嫠白芏畹募扑阌兄苯佑跋欤┫榈挠∈洗螅宰髡呋竦玫陌嫠岸啵恢拖榈挠∈。宰髡呋竦玫陌嫠吧佟F浯危际橛∈拇笮』咕龆ㄗ虐嫠奥实母叩停秸呤钦喙毓叵怠∈酱蟀嫠奥试礁撸粗嗳弧V园淹际橛∈魑嫠凹扑愕幕且蛭际榈挠∈ㄖ缚墒鄢龅挠∈┦峭际槭谐〖壑档闹惫厶逑郑槐臼榈挠∈笏得魉皇谐∷峡桑∈蟮耐际槲抟赡芪霭嫔绱纯晒鄣南凼杖牒屠蟆?
    2.基本稿酬制度执行统一的稿酬标准,而版税制度则允许出版社和作者达成不同的版税率,后者更能直观地体现出版社和作者对于一本书的市场销售预期。20世纪60年代以后,我国出版社基本上都按照出版管理部门制订的统一稿酬标准支付作者稿酬,作品与作品之间没有差别,作家与作家之间也没有差别。这其实是采取处理体力劳动报酬的思路来对待脑力劳动的价值问题。体力劳动的知识构成较低,所以体力劳动成果之间的同质性强,对体力劳动者的报酬可以实行标准化;脑力劳动的知识构成则较高,不同脑力劳动成果之间在审美价值或实用价值上往往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对脑力劳动者的报酬不能实行标准化。图书作者是典型的脑力劳动者,图书作者稿酬不能无差别地“一刀切”,而应由图书的价值来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价值的直接表现就是它的市场销售量,因此作者稿酬的惟一“标准”就是市场标准。版税制度执行的正是市场标准。版税率是版税计算的一个重要参数,版税率的高低由图书的预期销售量决定,大印数图书作者的版税率较高,小印数图书作者的版税率则较低。因为图书的市场价值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检验(根据其市场销售情况)才能体现出来,所以作者版税一般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
    3.基本稿酬制度规定印数稿酬率与图书印数的相关递减原则,而版税制度则主张版税率与图书印数的相关递增原则,后者更能刺激畅销图书的生产。在基本稿酬制度下,作者稿酬除了基本的字数稿酬外,对于印数较大的图书,作者还可以得到印数稿酬,印数稿酬是基本稿酬的补充。有人认为,印数稿酬就是版税。其实不然。印数稿酬制度和版税制度虽然都以图书印数为依据,按照特定的百分比从图书定价中抽取作者稿酬,但是两者在计算的原则与方法上存在不同。印数稿酬是作为基本稿酬的补充,因而印数稿酬率较低(按照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印数稿酬一般为基本稿酬的3%)。而在版税制度下,一般图书的版税率在10%左右(对于供成人阅读的商业性精装本图书,若印2500册,版税率为10%,见《发达国家出版管理制度》,60页)。印数稿酬率随着图书印数的递增而递减(当作者稿酬过高时采取调低政策,因此印数越大的图书印数稿酬率越低,最低可为零),但版税率一般随着图书印数的递增而递增,这称为级梯版税率。在图书出版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几乎所有的出版社都在追求大印数的畅销书,因此他们以提高作者稿酬的办法来吸引和刺激作者创作畅销书,甚至想方设法让作者参与到图书的市场运作中来。这样,版税制度就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它不仅直接表明了出版社对于畅销书作者的重视,同时对于控制图书出版成本和避免市场风险具有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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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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