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张信哲版《五环之歌》,你需要知道的歌曲改编法律问题

日期:2016-12-14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Reina 浏览量:
字号:
最近热播的《天籁之战》、《梦想的声音》等音乐类综艺节目人气爆棚,掀起了一波音乐素人(普通人)挑战知名音乐人的热潮。这类综艺节目,为了平衡素人和知名音乐人之间实力差距,在挑战规则中均为知名音乐人提供了一系列的“神曲”清单,知名音乐人必须在该清单中选择对战曲目,而知名音乐人为了较好的舞台展示效果,不可避免需要对这些“神曲”进行一定的改编。于是,我们非常有幸听到了,费玉清跑调版《小幸运》、华晨宇酷炫版《滑板鞋》、惊艳版《齐天大圣》(西游记片头曲)、张惠妹阿密特版《青藏高原》……然后是张信哲版《五环之歌》。

众所周知小岳岳的《五环之歌》长居“神曲”的榜首,张信哲版《五环之歌》成功地将黑豹乐队的《Don't Break My Heart》与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进行巧妙的融合,剔除了小岳岳的“贱感”同时,带来了对人生和房子的深层思考,融合地非常成功。那么问题来了,上述的这些歌曲融合、改编是否构成侵权。

一翻唱歌曲与改编歌曲的区别 

“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词语,有观点认为“翻唱”与“原唱”相对。一般来说,翻唱是指保留原唱中的歌词以及旋律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演绎,翻唱后的作品仅仅是表演的部分产生了变化,词曲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翻唱的行为基本等同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行为”。 

改编歌曲,一般是指对原作品的歌词、旋律进行较大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形成了新的作品。譬如网友将《北京北京》的歌词改编成大雾版《北京北京》、董明珠版的《因为爱情》等属于对歌词的改编,如张信哲版的《五环之歌》、华晨宇版的《齐天大圣》则属于歌词、旋律的整体改编。这类改编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达,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形成了新的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作品。

二免费翻唱歌曲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英文: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所产生的制度,一方面,合理使用限制了著作权人权利,另一方便,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特定的使用目的、方式,以及不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等诸多条件。因此,合理使用在适用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般禁止扩展或者类比。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构成合理使用。该法条系对作品的“表演权”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设定了合理使用。且要构成对“表演权”的合理使用,需要满足①免费表演;②已经发表的作品;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④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③和④条件实际上是对①条件中描述的免费表演的进一步阐述。那么,针对一般的“翻唱”行为,只要符合免费表演以及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件基本上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笔者细数目前的音乐类节目,哪些可以说是“免费表演”呢?即便是一年一度的春晚,也会象征性地给予1000-2000元的报酬,如此在春晚上翻唱他人的歌曲就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三改编歌曲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视情况而定 

改编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改编行为如果属于“模仿讽刺”则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王迁老师在《改编音乐作品是否侵权》一文中对于大雾版《北京北京》是否构成侵权,是这么认为的: 

要构成“合理使用”,“模仿”原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对原作品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 ,以利用改编之后的内容反映与原作品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使原作品的内容成为讽刺、批判原作品自身的工具……因此,大雾版《北京北京》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是未经《北京北京》的著作权人许可而创作的,属于侵权改编作品。
与此相对的,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案件中,王迁老师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构成对《无极》的“模仿讽刺”,从而符合合理使用。 

而本文中所罗列的改编歌曲,譬如张信哲版《五环之歌》基本不构成“模仿讽刺”,同时笔者私以为节目组应该是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张信哲版《五环之歌》改编行为,若事先未获得《五环之歌》的词曲作者以及《Don't Break My Heart》的授权,将可能涉嫌侵犯两首歌的改编权。

四传播平台的侵权风险
 
电视台、网络平台传播可能侵犯他人改编权的音乐作品,也存在侵权的风险。在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宫锁连城》构成对《梅花烙》改编权的侵权,并判决“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因此,若电视台、网络平台在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传播涉嫌侵犯改编权的歌曲,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笔者喊话《天籁之战》、《梦想的声音》节目制作方,如果还没授权赶紧去要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