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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司法裁决困扰多

日期:2014-10-23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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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面临多重困扰 

        某地方法院曾针对著作权纠纷类型做过统计,最常见的是侵犯影像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是一些商场、餐饮单位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背景音乐造成的侵害;第三是大型商场、超市为招揽人气,擅自张贴一些动漫、美术形象作品。 

        “这样的案件类型,决定了著作权纠纷案件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多数案件涉及的被告范围广、数量多。这就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审理压力。”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一直以来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涉及ktv侵权的案件,侵权歌曲数量巨大,就会导致案件数量巨大。 

        同时,以判决方式结案不利于相关文化产业的总体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判决数额较大,且相关产业获得著作权合法授权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容易引起后续的诉讼纠纷。而且,由于ktv业主等被告相关法律知识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后易引起抵触情绪,不仅要经历漫长的诉讼周期,还要进行各种举证、固定证据、诉讼等很多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还伤害感情,不利于调解的开展。 

        调解介入一举多得 

        “只有当事人之间达成著作权授权协议或者许可合同才是纠纷的真正解决之道。”业内人士说,“建立知识产权调解机制是加强著作权保护,化解纠纷和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式。调解案件的过程也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过程。” 

        去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慈溪市城区20余家ktv侵犯其音像作品著作权。通过积极调解,涉及侵权的ktv以行业协会的形式集体与音集协达成和解,以两年时间支付200余万元的版权费形式购买曲库内歌曲的娱乐场所许可使用费,确保侵权行为的终止。 

        法律人士认为,在著作权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裁决周期较长、专业司法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建立相关调解机制,既补充完善了先行版权保护制度,同时又可以大大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降低维权成本。对涉嫌侵权的企业来说,通过调解不仅避免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名誉损失,更重要的是对著作权保护有了清醒认识和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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