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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算》两制片人一审被判赔偿

日期:2008-06-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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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电视剧《暗算》两制片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电视实业开发公司与《暗算》小说作者麦家产生的署名权侵权纠纷案近日审结,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制片人构成侵权,判决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电视台及网络上播放、出版发行未署原著作者麦家名的《暗算》电视剧、该剧VCD、DVD制品以及同名电视小说,在媒体上公开向麦家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麦家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麦家起诉称,2004年2月25日,其与上述两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其许可两被告使用其所著长篇小说《暗算》的上部《听风者》、中部《看风者》、下部《捕风者》中的《韦夫的灵魂说》,即长篇小说《暗算》除《刀尖上的步履》之外的所有内容以及电视剧本《地下的天空》的电视剧改编权,但其拥有电视剧作品以及一切派生品的原著署名权,两被告需在电视剧作品的片头打出“原著麦家”的字幕。

  2005年10月24日,电视剧《暗算》在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首播,但两被告没有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在电视剧片头将原著作者署名,并且在电视剧的派生品,包括电视剧的DVD、VCD、电视小说以及互联网在线观看的电视剧上也没有署原著作者的名字,其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由于电视剧《暗算》在全国数十家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播出,电视剧的DVD、VCD大量公开发行,公众还可以在新浪网等数十个网站在线收看,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暗算》电视剧作品及一切派生作品上署名原告为原著作者,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赔礼道歉,连带赔偿2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905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而依照约定,原告拥有电视剧作品以及一切派生品的原著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暗算》电视小说、电视剧虽然与原著属于不同的、独立的作品,分别由不同的主体享有著作权,但两被告在行使改编作品即《暗算》电视小说以及电视剧的著作权时,未对原著作者进行署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成都中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两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 王鑫 通讯员 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