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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钟演出片段被拍摄 女笑星告赢六侵权公司

日期:2008-05-26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李广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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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本土知名女笑星何晶晶在一演出场所进行表演时,演出片段被摄制成节目并制成影碟出版,为此,何晶晶以制作单位侵权为由,将6被告——包括制作、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等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相关单位赔偿何晶晶经济损失2万元。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12分钟演出片段被拍摄

  记者了解到,湖南悍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经营了长沙一家有名的演出场所,该公司经常邀请一些知名演艺人员进行现场演出,何晶晶即为其中之一。法院审理查明,何晶晶与悍马公司没有签订立书面演出合同,也没有就演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口头约定,通常做法是何晶晶在该演出场所演出一次,悍马公司即支付何晶晶该次演出的报酬。

  2006年10月12日,悍马公司与广州致道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约定:由悍马公司组织节目演出,致道公司负责组织拍摄及拍摄费用,节目内容编辑及所有权归致道公司。协议签订后,致道公司组织人员对该演出场所2006年10月13日和14日两天的演出进行了现场拍摄。在拍摄的节目中,何晶晶的表演有歌曲“甜蜜蜜”、“野花”的演唱片断以及小品“白蛇传”,表演时间12分钟。

  多方合作出版《激情燃烧夜》

  2006年11月21日,致道公司与广州市优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将拍摄的这套节目版权无偿授权给优扬公司,优扬公司又将上述音像节目授权给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据此出版了《激情燃烧夜》影碟。

  2006年11月23日,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委托长沙某公司销售《激情燃烧夜》VCD和DVD影碟,12月,该公司开始在租赁的长沙两家大型商场的音像制品专柜进行销售。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何晶晶在这两家商场发现影碟出售后,认为悍马公司、致道公司、优扬公司、海洋音像出版社以及两家商场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销售该影碟已经侵权,于是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告侵犯表演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晶晶对涉案录像制品中的表演及塑造的表演形象依法享有表演者权,被告在制作、出版涉案录像制品时,未经何晶晶同意并未向何晶晶支付报酬,侵犯了何晶晶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两商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录像制品;悍马公司、致道公司、优扬公司、海洋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何晶晶经济损失2万元。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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