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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律师讲述 “南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02-15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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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翔餐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简称豫园南翔馒头店)


原审被告:向某某、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下简称润泽小笼店)


下面由北京商标律师为您介绍此次商标纠纷案件的具体过程和详情,赶紧跟着北京商标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同治十年(1871年),上海南翔镇“日华轩”小吃店老板黄明贤创办了“南翔馒头”。光绪26年(1900年),曾在“日华轩”店学徒吴翔升至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翔馒头店继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海老城隍餐饮(集团)服务公司,改制后更名为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店作为其内部单位继续经营,于1994年注册了第772405号“南翔”商标,并获批使用第43类“餐馆服务”。2006年,商务部认定第772405号“南翔”商标为“中华老字号”,2009年,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至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为老城隍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老城隍庙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第772405号“南翔”等商标在授权给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使用。


吴家馆的小笼馒头起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建国后更名为凤巢酒家,由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主管。1986年,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在第38类小笼包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60205号“南翔”商标。后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成立并受让第260205号“南翔”商标,并于1993年、1996年、1997年在第30类“汤圆、小笼包”商品上注册为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第1023475号“南翔”商标,上个世纪,佳味速冻食品厂注销,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被告南翔食品公司。2019年,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南翔”商品商标。


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发现,自2019年以来,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已超出其商标审批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在店招、店内装修、海报、餐具等物品上使用“南翔”、“南翔小笼”标识。该行为侵犯了其“南翔”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了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在招商引资宣传中使用了“创建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也构成了虚假宣传。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遂起诉四被告,请求器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三百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应当注意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权利边界,关于被诉是否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南翔餐饮公司和南翔食品公司在招商展会、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宣传中,从事与拥有“南翔”服务商标的原告相同的经营小笼包的餐饮服务,对其商品商标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该类别商标用于指示其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超越了商品商标的权利边界,落入了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服务商标的权利边界,从而产生了识别来源的效果。两个被告在同一类别中使用相同、相似的标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原被告与南翔馒头的发源者日华轩有一定的关系,都是从事南翔小笼包的生产,为“南翔”品牌的商誉做出贡献,都获得了“中国老字号”的荣誉。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的宣传行为不足以引起误解,不应视为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和南翔餐饮公司赔偿原告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南翔餐饮公司和南翔食品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的“南翔”商标长期共存,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形成了相关权利划分的历史和法律秩序,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共同维护“南翔”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遵守权利界限,在各自商标批准的类别中使用,避免相关公众混淆。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CCTV、人民日报、东方网都做了相关报道。


以上就是此次“南翔”商标案件经过和结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商标律师,北京商标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